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最近
天外天公會
-最近瀏覽-
阿虎部落格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天外天公會
-最近瀏覽-
阿虎部落格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法學解析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75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蜻庭
級別:
路人甲
x0
x10
分享:
▼
x
0
[討論] 法學解析
今年鐵路特考的法學大意第20題:依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下列何者得併合處罰?
a.有期徒刑之罪與有期徒刑之罪 b.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8-26 22:16 |
TJQAZ
級別:
初露鋒芒
x5
x284
分享:
▲
以下解答,轉貼ptt(回文者已考上司法官如下)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甲說: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乙說: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或數罪"處斷"之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可能就是採甲說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可能就是採乙說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回到原po問題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8-27 19:57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6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