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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8-27 19: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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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解答,轉貼ptt(回文者已考上司法官如下)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甲說: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乙說: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或數罪"處斷"之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可能就是採甲說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可能就是採乙說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回到原po問題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