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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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蜻庭
2013-08-26 22:1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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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鐵路特考的法學大意第20題:依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下列何者得併合處罰?
a.有期徒刑之罪與有期徒刑之罪 b.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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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27 19:57
1樓
  
以下解答,轉貼ptt(回文者已考上司法官如下)

50I從觀念上看來應有兩說:

甲說:
數罪修法後可區分成兩種情形
一種併罰 一種不併罰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
50I但書指數罪不併罰

乙說:
修法後數罪併罰有兩種情形
一種應定執行刑 一種不應定執行刑
50I本文指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
50I但書指數罪併罰不應定執行刑

對於考試的直接影響是
如果行為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時 競合時要怎麼寫?

採甲說的話 由於數罪不必然併罰
一律寫數罪併罰就錯了 正確寫法如下:
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應依刑法第50規定"分論"數罪
                      或數罪"處斷"之

如果在判決看到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是寫 "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自應分論數罪"
可能就是採甲說

採乙說的話 認為50I本文但書都是數罪併罰 只是要不要定應執行刑問題
所以考試時寫法照舊直接寫數罪併罰就行了
如果看到判決有適用50I但書情形下
仍然寫"被告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可能就是採乙說

到底是甲說還乙說好?
小弟認為應該是採甲說為當 理由如下:

1新修正刑法第 50 條I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依照文義解釋 但書是在排除本文適用
本文是指數罪併罰無疑 是以符合但書情就非屬於數罪併罰

2依照釋字679號解釋意旨
"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那行為人二行為犯二罪 一罪得易科 一罪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之罪真的很想易科罰金 又不牴觸釋字679意旨的話
解套方式就是"數罪但不併罰" 這樣就不會有釋字所說的兩罪併合處罰情形
也不會受不許其易科罰金之限制


也許以後教課書 競合論那邊原本的數罪併罰章
應該要改成數罪處斷
再分成原來的數罪併罰 和新的數罪不併罰

回到原po問題

現在50條但書的部份,是指分開處罰嗎?和原本的數罪併罰差在哪?

舉例甲二行為犯AB二罪 分別宣告有期徒刑6月及8月

50條但書分開處罰或小弟稱為數罪不併罰:
甲關8月 6月部分去易科罰金

數罪併罰:
法官要依51條定一個8月以上1年2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
然後去關這個應執行刑

50條修正後依所舉之例
應該依50I但書 論數罪但不併罰
然後邊關8月邊罰錢
不過當事人沒錢 或想要享受一下51限制加重利益
也可以依50II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關8月到1年2月之間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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