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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22: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您的解释 很详细
虽然结果一样 但推论过程不同 感恩!
不过想问前面 写 丁预备杀人罪
可是后面解题又说丁对甲是杀人未遂、对路人是过失致死
怎感觉好像不一样呢?
预备杀人跟 杀人未遂 好像是两种意思吧?
小弟答案都是算命说滴~(这是是算命专家,连法律也要算一下 呵呵~)
算命不可尽信 呵呵~ (小弟下次如果跑去算命~ 千万不要计较此话~ 心胸要宽大为怀 ^^)
丁成立预备杀人罪(懒得打字,所以只下标题)
跟下面的杀人未遂、过失致死是不同标题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6-09 22:1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先看清楚已经标明跳回最原始的"错误观点"思考模式........
以最简单的例子 甲想杀乙 却把丙误认成甲而杀之
由上述之例子来说 先不论甲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客观来看从头到尾只有丙被杀
易言之 甲从头到尾法益都没有受到伤害  
这不是错误的最原本与基础的原则吗?
而你的题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这种情况跟上述"错误"原则不太一样 所以说不要执着一定要用错误理论来解释
哇~ 都没错字~ 连小弟都懂了
不过题目是丁打中甲又打中路人~   乙早死掉了~(残念~ 呵呵~)
假的男人(假男)~   考试甲乙丙丁搞混作答~ 可是会伤神~ 又伤心~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6-10 00: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学是用论理方法推论出结果 而不是先有结论 再用学术名词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结论 否则你只是用直觉回答问题 再学习学术用语去正当你的直觉而已
....
L大这么晚不睡~ 真是年轻又有活力~   把你的脑跟我的猪头脑换一下   呵呵~
少奋斗五年~ 呵呵~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0 18:4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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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客观归责理论下有一个子原则:
结果的发生需在「构成要件效力」所及的范围
这个子原则排除了参与他人「故意」行为的可归责性
(林东茂老师的书上 举的是飙车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这个结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据上述理论,是无法归责于甲的
这样一来 后半段「乙经急救无效死亡」这个部分
甲的保证人地位也将发生动摇...................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6-11 18:0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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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3-06-11 18: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记得客观归责理论下有一个子原则:
结果的发生需在「构成要件效力」所及的范围
这个子原则排除了参与他人「故意」行为的可归责性
(林东茂老师的书上 举的是飙车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这个结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据上述理论,是无法归责于甲的
这样一来 后半段「乙经急救无效死亡」这个部分
甲的保证人地位也将发生动摇...................

有道理喔!
谢谢您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
如果甲不是保证人 那么对乙的死亡也不需要负责了!

谢谢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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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3-06-11 18: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记得客观归责理论下有一个子原则:
结果的发生需在「构成要件效力」所及的范围
这个子原则排除了参与他人「故意」行为的可归责性
(林东茂老师的书上 举的是飙车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这个结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据上述理论,是无法归责于甲的
这样一来 后半段「乙经急救无效死亡」这个部分
甲的保证人地位也将发生动摇...................
真高手~ 真能忍~ 忍到现在才出手   呵呵~
不过小弟有问题,为什么要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再排除"??
不能在风险那就给他KO掉??

表情

---------------
这里跟楼主说一下~ 已经是考试"旺季"~(连PTT国考版都没啥鸟事@@")
所以很少人会讨论~ 要等八月司特过后才会有比较多人(前提是不会有人乱咬)
先自己把观念在看熟~较实在~

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11 21:12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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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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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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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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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谢谢您签名档的建议
不过我并不在乎是否为考试旺季
多多练习 让大家发现我错误的地方 我也好继续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么样法律上的见解都可以
麻烦大家多多指教

之后可能还会练习其他法律科目
虽然我知道自己懂得东西还很基础

希望我以后在这里po自己的练习题 大家不要嫌弃~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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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个小小的建议给s大,建议要练习题目的时候尽量引用完整的考题,少用自己拼凑的问题。毕竟老师出的题目争议的点较少,讨论时也比较不容易离题。

以上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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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11 21: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T大,谢谢您签名档的建议
不过我并不在乎是否为考试旺季
多多练习 让大家发现我错误的地方 我也好继续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么样法律上的见解都可以
麻烦大家多多指教

之后可能还会练习其他法律科目
虽然我知道自己懂得东西还很基础

希望我以后在这里po自己的练习题 大家不要嫌弃~
感恩!
你稍微误解小弟意思~
小弟的意思是考试旺季~ 所以会很少人上线,当然也会很少人参与讨论(这是连动关系)
当然你练习时~ 就怕你练习没人跟你讨论(考试期间,都在冲刺)
所以,没人回应的时候,就怕你觉得怪~ (没人参与讨论)
当然你练写~ 小弟会的,自然会参与(不过小弟程度差~ 不会就没啥用 程度比sierfa大还烂~)

当然也有不参与考试的~闲人 呵呵~(并非小弟,再度跳入苦海)

sierfa大对民法也有兴趣,对刑法也有一点兴趣,感觉他比较喜欢民法(好像在练讨债滴 呵呵~)
S大,忍滴更久~ 比真理大还久 呵呵~表情

明天佳节~ 记得吃粽子~ 呵呵~   考试一定中~~~~~~~箭落马~ 呵呵~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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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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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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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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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喔!
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2 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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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9 17:14 发表的 [刑法]保证人地位/打击失误..1题: 到引言文
Q:

甲是酒店经理,乙女是酒店公关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后,乙因为心情不好,邀请甲到住处过夜。回到家之后,乙女取出毒品准备吸食,并邀请甲一起吸食,于是二人吸食毒品后入睡。隔天早上醒来,甲发现乙休克。甲心中慌乱,害怕跟乙女过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发现,又害怕自己责任上身,不敢报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离开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里找乙,发现状况不对,通知119急救,不过急救无效,经过医生确认,乙已经死亡。丙事后对甲不满,提供枪枝一把,并以10万元代价,请丁杀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对甲开枪。虽然丁瞄准甲的头部对甲开枪,但是子弹射出的时候,弹道只有穿过甲的左肩,射中了旁边的路人。甲受伤,路人因为胸部中弹当场死亡。请问甲丙丁刑事责任为何?(不必检验使用毒品罪以及枪炮弹药罪)
.......

这题感觉好像有点复杂(对我来说啦!)
感谢大家热烈讨论
我自己花一点时间重新写过,不好意思重新发文,所以就回覆自己的文章
虽然最近新认识了二阶论,应该是用二阶论、三阶论就都可以,可是我想说用我最一开始学的三阶论写写看
我这次的结论跟最初写得可能有一点点不一样喔!

如果有什么奇怪的地方麻烦大家多多指教喔!

***

拟答:

一、甲丢下休克状态的乙而离去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第1项故意杀人既遂罪。
(一)甲与乙一起吸毒(制造危险),又把因吸毒而休克的乙丢在屋里而离去。甲明知乙如果保持休克状态继续下去,很可能会产生死亡的结果(有预见),却仍然迳自离去,该离去的行为将乙死亡的危险性提升到最高。
(二)虽然甲并未有什么「行动」去杀害乙,但由于与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险,导致甲有需防止该危险前行为的义务,以免乙死亡。然甲擅自离去之不作为,与动手杀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无异,甲系刑法第15条第2项不纯正不作为犯及刑法第271条第1项故意杀人既遂罪之构成要件该当。
(三)甲于自己造成的危险前行为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与刑法271条规定之故意杀人之构成要件相符,且该行为不法且有责,综上,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二、丁开枪射杀甲导致其受伤、波及路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第2项故意杀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罪,两者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一)丁明知瞄准甲的头部开枪射杀,甲的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预见),却仍然开枪射杀之,此系指丁以杀人故意开枪瞄准甲的头,射杀甲,却仅有射中甲的胸部,导致甲受伤而未死亡,主观故意,客观着手,系属刑法第271条第2项故意杀人未遂罪之构成要件该当。
(二)丁接收丙的10万元及枪枝前去射杀甲,该射杀行为并未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等阻却违法事由,且系属有责之行为,故丁对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故意杀人未遂罪。
(三)丁开枪射杀甲却射中路人,使路人死亡。丁明知开枪射人系属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对甲周遭是否有其他人存在应多加留意,却仍然射到路人,并导致路人死亡的结果产生,此属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之构成要件该当,且无可阻却违法事由,并为有责,故丁对路人系成立刑法第276条第1项过失致人于死罪。
(四)丁对甲及对路人,一行为成立两罪,以想像竞合处理,从一重处断。

三、丙支付丁10万元价金并给予枪枝,请丁杀甲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29条教唆犯,以其教唆之罪(刑法第271条第2项故意杀人未遂)处罚之。
(一)丙明知丁如果拿手枪瞄准甲开枪,甲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预见),却仍然要求丁前去杀甲。此为故意。
(二)丙将手枪交给丁并给付10万元要求丁去杀甲,此为双重故意,要求特定人(丁)去做特定事(杀甲)。
(三)丙虽然要求丁杀甲,但对于丁来说,是否接受丙的请求乃丁可以自己作主之事,丙对丁是否为杀甲的行为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性,故丙应只为共犯(教唆犯)。
(四)依照共犯从属性原则,教唆犯依照其教唆之罪处罚之,惟多出来的部份仍需自我负责。
(五)综上,丙为刑法第271条第2项故意杀人未遂罪之教唆犯,而丁超出丙教唆的部份(过失致人于死)则由丁自己负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3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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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小的看不懂楼主的解法,以下仅为个人疑惑,各位大大看过笑笑小弟的无知就好。
以下的就楼主的拟答提出小弟的问题:
一、
(一)
1.本段检讨甲之违法行为为何?
→是甲与乙一起吸毒的行为?还是甲不顾乙离去的行为?
2.甲与乙一起吸毒(制造危险):
→(1)承前题,如果检讨的是甲不顾乙离去的行为,那客观归责的检讨中,制造危险的行为是否应检讨甲不顾乙离去的行为是否为甲所制造乙死亡的危险?
(2)又甲与乙一起吸毒,为什么会得出甲对乙制造危险的结论?
3.本段似乎在说明可归责之因果关系,但仅『指出』风险制造、可预见、风险提升。那风险实现呢?
4.如果甲的『明知及可预见』是叙述甲的主观间接故意,那题目中『甲心中慌乱,害怕....』又是叙述何种主观情况?又从哪里看得出来甲对乙死亡之发生有不违反其本意之事实?
(二)
1....由于与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险,导致甲有需防止该危险前行为的义务,以免乙死亡。......
→为什么『同行』且『本人自行招致危险』,他人有防止该危险前行为的义务?
2.....然甲擅自离去之不作为,与动手杀人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无异....
→用『无异』似乎是说有类推适用之虞?刑法不是禁止类推吗?
3.第二段与第三段所叙述的内容有不一样吗?

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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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5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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