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保證人地位/打擊失誤..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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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17:1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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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得好像有點亂
希望大家多多指教,感恩!

Q:

甲是酒店經理,乙女是酒店公關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後,乙因為心情不好,邀請甲到住處過夜。回到家之後,乙女取出毒品準備吸食,並邀請甲一起吸食,於是二人吸食毒品後入睡。隔天早上醒來,甲發現乙休克。甲心中慌亂,害怕跟乙女過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發現,又害怕自己責任上身,不敢報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離開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裡找乙,發現狀況不對,通知119急救,不過急救無效,經過醫生確認,乙已經死亡。丙事後對甲不滿,提供槍枝一把,並以10萬元代價,請丁殺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請問甲丙丁刑事責任為何?(不必檢驗使用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罪)

擬答:

一、甲丟下昏迷的乙而自行離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故意殺人既遂罪。
(一)甲跟乙一起回家,並與乙一同吸食毒品。甲明知吸食毒品對自己和乙的生命法益具有高度危險性(有預見),仍然和乙一起吸食毒品,是有主觀不法。
(二)甲和乙一同吸食毒品,並入睡直至隔天,客觀上亦無其他可阻卻不法事由,有不法。
(三)甲發現乙休克,明知乙已經進入生命法益被危害的最危險階段,預知乙如果被這樣放著不管的話,很可能會死亡,卻仍然拋下乙離去,在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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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6-09 18:14
1樓
  
Q1  甲好像用遺棄致死+保證人來判斷好像比較合適
        丁的檢討我大致跟你相同
         乙的部分我覺得比較適用較說犯 因為甲有付出代價 10元 並非意思支配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9 18:15
2樓
  
首先,你考刑法是2小時的嗎?? 因為除非你寫字很快~ 不然這一題,依你的解答可能要2頁半至3頁(你打字一定很快   呵呵~ )
其次是小弟看法~
這題的點
甲--保證人地位之有無~小弟依你解答,都沒看到你對保證人評價之有無??(保證人地位是你題目標題喔)
先看丁--丁有無打擊錯誤呢?? 丁有打擊到甲,只不過貫穿甲而傷及路人~ (打擊錯誤也是你題目標題)
丙--對丁而言,丁系無罪刑之人或是丙可完全支配?? 否則就無間接正犯及正犯後正犯之適處,這一部分可能要再看一下書籍之定義。

以上,小弟拙見~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6-09 18:19
3樓
  
1.不能說甲對乙有危險的前行為

因為是乙邀請甲吸食毒品 乙是自己吸食毒品 自己製造危險
而不是甲製造了風險或提高了風險

因此不能因為甲接受邀請共同吸食毒品 就認為有危險的前行為

假設不是毒品 而是乙邀請甲一起吃飯 喝水 看電視 而甲接受該邀請(乙吃飯不小心曀住看電視看到心臟病發...) 難道甲就造成危險的前行為嗎???

如果是一同為某種具有高風險的行為比如登山,假設彼此間有默契或依社會觀念有彼此互相救援的義務,此時可能有保證人地位,但本題是否因此成立保證人地位尚可能還是有疑問的,更不能說甲只是接受邀請共同吸毒就有危險的前行為。

2.其次認定殺人故意 的知和欲 最好集中在著手的階段加以檢討 如果故意和著手有相當的時間差那就代表可能是原因自由行為,本題甲的部分如無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最好應檢討不予救助時的知和欲,而吸食毒品時的知和欲實無須檢討。

3.如果你強化了丙對丁的支配力而認定丙可能居於間接正犯或正犯後之正犯的地位,那麼為什麼又認為丁的過失行為丙不必負責呢??
這就必須要具體說明

因為如果丙對丁的支配力愈薄弱,丙愈不需要對丁的過失行為負責;反之丙對丁的支配力愈強,丙就愈需要對丁的過失行為負責,如果你前面認為支配力非常強,後面的結論應該是要對過失負責,既然不做這種結論,那就要有具體的理由加以說明!

4.最後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故想像競合 為比較常見刑法用語
丁一個行為造成兩種結果,數罪競合   這樣寫恐怕比較少見(造成2個結果到底是侵害了幾法益?? 數罪競合到底是數罪併罰、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僅供參考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18:41
4樓
  
謝謝大家的協助跟意見分享

1.

我想甲的保證人地位應該是出現在 他拋棄乙的時候(危險前行為)吧
因為和乙一起吸毒 乙休克了 甲發現了卻先離開
我覺得在乙休克的時候 和他一起行動的甲有義務要幫助他(可是這邊不知道要怎麼描述)

2.

後來想想的確是多檢討了甲吸毒時的知與欲
應該從後面甲發現乙休克這邊開始檢討就好?
寫到後來都有點亂掉了

3.

丙對丁的支配力應該是在支配丁去「殺甲」這個行為上 有成立正犯後正犯
但是對丁的技術失誤(把路人打死了)這根本不在丙的預見範圍內 也不在支配範圍內
所以我覺得多出來的部份要自我負責

不過我倒是被你們提醒才發現
丁並不是想殺甲卻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這樣就不算打擊失誤嗎
應該沒有說有打到甲的話就不能算打擊失誤吧?
這部份我就真的有點混亂

請指教喔!謝謝!

我想寫題時間應該是只有兩小時吧
不過因為我如果用寫的 就無法post上來請大家幫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會注意自己的寫字速度的
感謝您們喔!!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9 20:03
5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18: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過我倒是被你們提醒才發現
丁並不是想殺甲卻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這樣就不算打擊失誤嗎
應該沒有說有打到甲的話就不能算打擊失誤吧?
這部份我就真的有點混亂

請指教喔!謝謝!

我想寫題時間應該是只有兩小時吧
不過因為我如果用寫的 就無法post上來請大家幫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會注意自己的寫字速度的
感謝您們喔!! 表情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6-09 20:24
6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0: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20:49
7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0: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那請問這要怎麼算呢
不是失誤 只是單純打到兩個人?
不太懂...

謝謝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20:51
8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可以請問最後一句是什麼意思嗎?
對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是什麼?

是不是指無法說是傷害a而是傷害b?
謝謝您~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6-09 20:52
9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請問最後一句是什麼意思嗎?
對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是什麼?

是不是指無法說是傷害a而是傷害b?
謝謝您~

沒注意 法益侵害打錯字抱歉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9 21:00
10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小弟不是前輩~ 是小輩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幹嘛挑男滴?? (意圖不軌><)

再來~ 小弟沒說認同支配說啊?? 提供槍枝是幫助,給錢是教唆雙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產生犯意)
還有開槍並不見得都是一槍斃命,也有要開好幾槍滴。

還有雖然打字容易出現錯別字,但至少修(選)一下字~  
小弟對男或對女都沒興趣 ~~   只有興趣"來亂滴~"
你這樣易有錯字~ S大是不會喜歡滴(小弟講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樣   遑論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愛開玩笑   不要來K呢~)
"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這裡就是不修(選)字的結果~   (台) 石頭丟入水裡的聲音~"懂"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6-09 21:07
11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1: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不是前輩~ 是小輩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幹嘛挑男滴?? (意圖不軌><)

再來~ 小弟沒說認同支配說啊?? 提供槍枝是幫助,給錢是教唆雙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產生犯意)
還有開槍並不見得都是一槍斃命,也有要開好幾槍滴。

還有雖然打字容易出現錯別字,但至少修(選)一下字~  
小弟對男或對女都沒興趣 ~~   只有興趣"來亂滴~"
你這樣易有錯字~ S大是不會喜歡滴(小弟講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樣   遑論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愛開玩笑   不要來K呢~)
"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這裡就是不修(選)字的結果~   (台) 石頭丟入水裡的聲音~"懂"

表情
^^ 我不是說你支持支配說啦  我是指提問人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9 21:20
12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請問這要怎麼算呢
不是失誤 只是單純打到兩個人?
不太懂...

謝謝
什麼怎麼算?? 是開槍那嗎?
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
丁預備殺人罪

丁對甲開槍造成路人死亡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歡放在一起論,看樓主喜歡配合~)
一、依題所示,甲未死亡,僅造成傷害,然此傷害係由丁開槍射擊之結果,兩者有因果關係;丁主觀上有殺甲之認識而為之,該當本罪之要件。又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是故,丁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丁對甲開槍,卻穿過甲之肩膀而擊中路人,發生路人死亡之結果,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又丁在主觀上對於子彈穿過甲身體應係無預見,且依題示,丁開槍對於可能擊中他人係應可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具有過失。基此,故該當本罪要件。又丁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之事由。從而,丁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小弟意思是此題或是不確定之下,不要帶到"打擊錯誤"關鍵詞~
以上,小弟算命亂滴說~ 沒帶到"打擊錯誤"這詞
表情

PS.結論(競合)忘了說~
丁係一行為,觸犯罪名,而法益有別,應依想像競合(55),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09 21:44
13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1: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 我不是說你支持支配說啦  我是指提問人
妳也幫幫忙~ 雖然小弟是小字輩~ 但你引小弟文,然後再說.......
這樣當然會認為妳以為小弟看法是這樣、那樣~

以後"特准"妳去找sierfa大 "聊天"、"問問題"~   呵呵~(他准不准~ 小弟不知   呵呵~)
要找點事讓他幹活~ 呵呵~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22:02
14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什麼怎麼算?? 是開槍那嗎?
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
丁預備殺人罪
丁對甲開槍造成路人死亡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歡放在一起論,看樓主喜歡配合~)
.......

謝謝您的解釋 很詳細
雖然結果一樣 但推論過程不同 感恩!
不過想問前面 寫 丁預備殺人罪
可是後面解題又說丁對甲是殺人未遂、對路人是過失致死
怎感覺好像不一樣呢?
預備殺人跟 殺人未遂 好像是兩種意思吧?

謝謝您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22:08
15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注意 法益侵害打錯字抱歉

謝謝....囧!
可是不懂為什麼這樣丁對甲就沒有法益侵害呢?
他終究還是要殺害甲 而且也傷到甲的身體了阿?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6-09 22:16
16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2: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囧!
可是不懂為什麼這樣丁對甲就沒有法益侵害呢?
他終究還是要殺害甲 而且也傷到甲的身體了阿?



.....請先看清楚已經標明跳回最原始的"錯誤觀點"思考模式........
以最簡單的例子 甲想殺乙 卻把丙誤認成甲而殺之
 由上述之例子來說 先不論甲的主觀想法是什麼  客觀來看從頭到尾只有丙被殺
易言之  甲從頭到尾法益都沒有受到傷害  
這不是錯誤的最原本與基礎的原則嗎?
而你的題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這種情況跟上述"錯誤"原則不太一樣 所以說不要執著一定要用錯誤理論來解釋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09 22:29
17樓
  
原來如此 是我混亂了
感恩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3-06-10 00:36
18樓
  
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如果你已經假定行為人一定有不作為義務再去想怎麼寫  那麼你刑法會學得很辛苦  


反過來說  假設你今天答應一個陌生人的邀請一起吸煙  然後他吸煙病發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須負擔殺人罪嗎??  難道達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價有必要這麼多嗎??


事實上是當對作為義務的界定愈擴張,是否就能代表我們保護功能的同步擴張??還是同時也抵銷了我們自己保護自己的警戒能力並賠上社會過份的資源去達成一個尚未証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確定保護的是甚麼法益以及到什麼限度範圍內的法益以致於用這樣重的刑責??


更重要的是  直覺又是怎麼形成的呢???



2.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過失行為 間接正犯應否負責??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10 18:13
19樓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10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如果你已經假定行為人一定有不作為義務再去想怎麼寫  那麼你刑法會學得很辛苦  


反過來說  假設你今天答應一個陌生人的邀請一起吸煙  然後他吸煙病發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須負擔殺人罪嗎??  難道達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價有必要這麼多嗎??


事實上是當對作為義務的界定愈擴張,是否就能代表我們保護功能的同步擴張??還是同時也抵銷了我們自己保護自己的警戒能力並賠上社會過份的資源去達成一個尚未証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確定保護的是甚麼法益以及到什麼限度範圍內的法益以致於用這樣重的刑責??


更重要的是  直覺又是怎麼形成的呢???



2.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過失行為 間接正犯應否負責??

謝謝您的分享

關於第2點,我覺得超出部份應該是各自負責(雖然實際上還是要看情形來判斷啦)

謝謝您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10 18:42
20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2: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您的解釋 很詳細
雖然結果一樣 但推論過程不同 感恩!
不過想問前面 寫 丁預備殺人罪
可是後面解題又說丁對甲是殺人未遂、對路人是過失致死
怎感覺好像不一樣呢?
預備殺人跟 殺人未遂 好像是兩種意思吧?
小弟答案都是算命說滴~(這是是算命專家,連法律也要算一下 呵呵~)
算命不可盡信 呵呵~ (小弟下次如果跑去算命~ 千萬不要計較此話~ 心胸要寬大為懷 ^^)
丁成立預備殺人罪(懶得打字,所以只下標題)
跟下面的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是不同標題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2: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先看清楚已經標明跳回最原始的"錯誤觀點"思考模式........
以最簡單的例子 甲想殺乙 卻把丙誤認成甲而殺之
由上述之例子來說 先不論甲的主觀想法是什麼 客觀來看從頭到尾只有丙被殺
易言之 甲從頭到尾法益都沒有受到傷害  
這不是錯誤的最原本與基礎的原則嗎?
而你的題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這種情況跟上述"錯誤"原則不太一樣 所以說不要執著一定要用錯誤理論來解釋
哇~ 都沒錯字~ 連小弟都懂了
不過題目是丁打中甲又打中路人~   乙早死掉了~(殘念~ 呵呵~)
假的男人(假男)~   考試甲乙丙丁搞混作答~ 可是會傷神~ 又傷心~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10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
L大這麼晚不睡~ 真是年輕又有活力~   把你的腦跟我的豬頭腦換一下   呵呵~
少奮鬥五年~ 呵呵~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往真裏修
2013-06-11 18:04
21樓
  
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11 19:32
22樓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3-06-11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有道理喔!
謝謝您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如果甲不是保證人 那麼對乙的死亡也不需要負責了!

謝謝喔!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11 20:57
23樓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3-06-11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真高手~ 真能忍~ 忍到現在才出手   呵呵~
不過小弟有問題,為什麼要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再排除"??
不能在風險那就給他KO掉??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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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跟樓主說一下~ 已經是考試"旺季"~(連PTT國考版都沒啥鳥事@@")
所以很少人會討論~ 要等八月司特過後才會有比較多人(前提是不會有人亂咬)
先自己把觀念在看熟~較實在~

表情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11 21:57
24樓
  
T大,謝謝您簽名檔的建議
不過我並不在乎是否為考試旺季
多多練習 讓大家發現我錯誤的地方 我也好繼續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麼樣法律上的見解都可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

之後可能還會練習其他法律科目
雖然我知道自己懂得東西還很基礎

希望我以後在這裡po自己的練習題 大家不要嫌棄~
感恩!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06-11 22:42
25樓
  
小的有個小小的建議給s大,建議要練習題目的時候盡量引用完整的考題,少用自己拼湊的問題。畢竟老師出的題目爭議的點較少,討論時也比較不容易離題。

以上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6-11 23:20
26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11 2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大,謝謝您簽名檔的建議
不過我並不在乎是否為考試旺季
多多練習 讓大家發現我錯誤的地方 我也好繼續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麼樣法律上的見解都可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

之後可能還會練習其他法律科目
雖然我知道自己懂得東西還很基礎

希望我以後在這裡po自己的練習題 大家不要嫌棄~
感恩!
你稍微誤解小弟意思~
小弟的意思是考試旺季~ 所以會很少人上線,當然也會很少人參與討論(這是連動關係)
當然你練習時~ 就怕你練習沒人跟你討論(考試期間,都在衝刺)
所以,沒人回應的時候,就怕你覺得怪~ (沒人參與討論)
當然你練寫~ 小弟會的,自然會參與(不過小弟程度差~ 不會就沒啥用 程度比sierfa大還爛~)

當然也有不參與考試的~閒人 呵呵~(並非小弟,再度跳入苦海)

sierfa大對民法也有興趣,對刑法也有一點興趣,感覺他比較喜歡民法(好像在練討債滴 呵呵~)
S大,忍滴更久~ 比真理大還久 呵呵~表情

明天佳節~ 記得吃粽子~ 呵呵~   考試一定中~~~~~~~箭落馬~ 呵呵~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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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12 12:22
27樓
  
謝謝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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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6-13 23:48
28樓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17:14 發表的 [刑法]保證人地位/打擊失誤..1題: 到引言文
Q:

甲是酒店經理,乙女是酒店公關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後,乙因為心情不好,邀請甲到住處過夜。回到家之後,乙女取出毒品準備吸食,並邀請甲一起吸食,於是二人吸食毒品後入睡。隔天早上醒來,甲發現乙休克。甲心中慌亂,害怕跟乙女過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發現,又害怕自己責任上身,不敢報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離開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裡找乙,發現狀況不對,通知119急救,不過急救無效,經過醫生確認,乙已經死亡。丙事後對甲不滿,提供槍枝一把,並以10萬元代價,請丁殺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請問甲丙丁刑事責任為何?(不必檢驗使用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罪)
.......

這題感覺好像有點複雜(對我來說啦!)
感謝大家熱烈討論
我自己花一點時間重新寫過,不好意思重新發文,所以就回覆自己的文章
雖然最近新認識了二階論,應該是用二階論、三階論就都可以,可是我想說用我最一開始學的三階論寫寫看
我這次的結論跟最初寫得可能有一點點不一樣喔!

如果有什麼奇怪的地方麻煩大家多多指教喔!

***

擬答:

一、甲丟下休克狀態的乙而離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一)甲與乙一起吸毒(製造危險),又把因吸毒而休克的乙丟在屋裡而離去。甲明知乙如果保持休克狀態繼續下去,很可能會產生死亡的結果(有預見),卻仍然逕自離去,該離去的行為將乙死亡的危險性提升到最高。
(二)雖然甲並未有什麼「行動」去殺害乙,但由於與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險,導致甲有需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以免乙死亡。然甲擅自離去之不作為,與動手殺人導致乙死亡的結果無異,甲係刑法第15條第2項不純正不作為犯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於自己造成的危險前行為下,不作為造成的結果,與刑法271條規定之故意殺人之構成要件相符,且該行為不法且有責,綜上,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二、丁開槍射殺甲導致其受傷、波及路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一)丁明知瞄準甲的頭部開槍射殺,甲的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預見),卻仍然開槍射殺之,此係指丁以殺人故意開槍瞄準甲的頭,射殺甲,卻僅有射中甲的胸部,導致甲受傷而未死亡,主觀故意,客觀著手,係屬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二)丁接收丙的10萬元及槍枝前去射殺甲,該射殺行為並未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且係屬有責之行為,故丁對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丁開槍射殺甲卻射中路人,使路人死亡。丁明知開槍射人係屬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對甲周遭是否有其他人存在應多加留意,卻仍然射到路人,並導致路人死亡的結果產生,此屬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之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可阻卻違法事由,並為有責,故丁對路人係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丁對甲及對路人,一行為成立兩罪,以想像競合處理,從一重處斷。

三、丙支付丁10萬元價金並給予槍枝,請丁殺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9條教唆犯,以其教唆之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處罰之。
(一)丙明知丁如果拿手槍瞄準甲開槍,甲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預見),卻仍然要求丁前去殺甲。此為故意。
(二)丙將手槍交給丁並給付10萬元要求丁去殺甲,此為雙重故意,要求特定人(丁)去做特定事(殺甲)。
(三)丙雖然要求丁殺甲,但對於丁來說,是否接受丙的請求乃丁可以自己作主之事,丙對丁是否為殺甲的行為並沒有完全的支配性,故丙應只為共犯(教唆犯)。
(四)依照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依照其教唆之罪處罰之,惟多出來的部份仍需自我負責。
(五)綜上,丙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而丁超出丙教唆的部份(過失致人於死)則由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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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06-15 10:49
29樓
  
首先聲明,小的看不懂樓主的解法,以下僅為個人疑惑,各位大大看過笑笑小弟的無知就好。
以下的就樓主的擬答提出小弟的問題:
一、
(一)
1.本段檢討甲之違法行為為何?
→是甲與乙一起吸毒的行為?還是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
2.甲與乙一起吸毒(製造危險):
→(1)承前題,如果檢討的是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那客觀歸責的檢討中,製造危險的行為是否應檢討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是否為甲所製造乙死亡的危險?
(2)又甲與乙一起吸毒,為什麼會得出甲對乙製造危險的結論?
3.本段似乎在說明可歸責之因果關係,但僅『指出』風險製造、可預見、風險提升。那風險實現呢?
4.如果甲的『明知及可預見』是敘述甲的主觀間接故意,那題目中『甲心中慌亂,害怕....』又是敘述何種主觀情況?又從哪裡看得出來甲對乙死亡之發生有不違反其本意之事實?
(二)
1....由於與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險,導致甲有需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以免乙死亡。......
→為什麼『同行』且『本人自行招致危險』,他人有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
2.....然甲擅自離去之不作為,與動手殺人導致乙死亡的結果無異....
→用『無異』似乎是說有類推適用之虞?刑法不是禁止類推嗎?
3.第二段與第三段所敘述的內容有不一樣嗎?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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