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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小弟不是前輩~ 是小輩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幹嘛挑男滴?? (意圖不軌><)

再來~ 小弟沒說認同支配說啊?? 提供槍枝是幫助,給錢是教唆雙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產生犯意)
還有開槍並不見得都是一槍斃命,也有要開好幾槍滴。

還有雖然打字容易出現錯別字,但至少修(選)一下字~  
小弟對男或對女都沒興趣 ~~   只有興趣"來亂滴~"
你這樣易有錯字~ S大是不會喜歡滴(小弟講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樣   遑論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愛開玩笑   不要來K呢~)
"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這裡就是不修(選)字的結果~   (台) 石頭丟入水裡的聲音~"懂"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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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1: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不是前輩~ 是小輩 ^_^

小女??   你不是男的~ 那幹嘛挑男滴?? (意圖不軌><)

再來~ 小弟沒說認同支配說啊?? 提供槍枝是幫助,給錢是教唆雙重故意之其一故意(使產生犯意)
還有開槍並不見得都是一槍斃命,也有要開好幾槍滴。

還有雖然打字容易出現錯別字,但至少修(選)一下字~  
小弟對男或對女都沒興趣 ~~   只有興趣"來亂滴~"
你這樣易有錯字~ S大是不會喜歡滴(小弟講的是sierfa大~ 呵呵~ 往真理修大也一樣   遑論L大是更挑滴 呵呵~   小弟愛開玩笑   不要來K呢~)
"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這裡就是不修(選)字的結果~   (台) 石頭丟入水裡的聲音~"懂"

表情
^^ 我不是說你支持支配說啦  我是指提問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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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請問這要怎麼算呢
不是失誤 只是單純打到兩個人?
不太懂...

謝謝
什麼怎麼算?? 是開槍那嗎?
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
丁預備殺人罪

丁對甲開槍造成路人死亡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歡放在一起論,看樓主喜歡配合~)
一、依題所示,甲未死亡,僅造成傷害,然此傷害係由丁開槍射擊之結果,兩者有因果關係;丁主觀上有殺甲之認識而為之,該當本罪之要件。又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是故,丁成立殺人未遂罪。
二、丁對甲開槍,卻穿過甲之肩膀而擊中路人,發生路人死亡之結果,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又丁在主觀上對於子彈穿過甲身體應係無預見,且依題示,丁開槍對於可能擊中他人係應可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具有過失。基此,故該當本罪要件。又丁無阻卻違法與罪責之事由。從而,丁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小弟意思是此題或是不確定之下,不要帶到"打擊錯誤"關鍵詞~
以上,小弟算命亂滴說~ 沒帶到"打擊錯誤"這詞
表情

PS.結論(競合)忘了說~
丁係一行為,觸犯罪名,而法益有別,應依想像競合(55),從一重殺人未遂處斷。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09 21:5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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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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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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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1: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 我不是說你支持支配說啦  我是指提問人
妳也幫幫忙~ 雖然小弟是小字輩~ 但你引小弟文,然後再說.......
這樣當然會認為妳以為小弟看法是這樣、那樣~

以後"特准"妳去找sierfa大 "聊天"、"問問題"~   呵呵~(他准不准~ 小弟不知   呵呵~)
要找點事讓他幹活~ 呵呵~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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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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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1: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什麼怎麼算?? 是開槍那嗎?
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
丁預備殺人罪
丁對甲開槍造成路人死亡行為,可能成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小弟不喜歡放在一起論,看樓主喜歡配合~)
.......

謝謝您的解釋 很詳細
雖然結果一樣 但推論過程不同 感恩!
不過想問前面 寫 丁預備殺人罪
可是後面解題又說丁對甲是殺人未遂、對路人是過失致死
怎感覺好像不一樣呢?
預備殺人跟 殺人未遂 好像是兩種意思吧?

謝謝您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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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注意 法益侵害打錯字抱歉

謝謝....囧!
可是不懂為什麼這樣丁對甲就沒有法益侵害呢?
他終究還是要殺害甲 而且也傷到甲的身體了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08 |
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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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2: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囧!
可是不懂為什麼這樣丁對甲就沒有法益侵害呢?
他終究還是要殺害甲 而且也傷到甲的身體了阿?



.....請先看清楚已經標明跳回最原始的"錯誤觀點"思考模式........
以最簡單的例子 甲想殺乙 卻把丙誤認成甲而殺之
 由上述之例子來說 先不論甲的主觀想法是什麼  客觀來看從頭到尾只有丙被殺
易言之  甲從頭到尾法益都沒有受到傷害  
這不是錯誤的最原本與基礎的原則嗎?
而你的題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這種情況跟上述"錯誤"原則不太一樣 所以說不要執著一定要用錯誤理論來解釋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16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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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是我混亂了
感恩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2:2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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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如果你已經假定行為人一定有不作為義務再去想怎麼寫  那麼你刑法會學得很辛苦  


反過來說  假設你今天答應一個陌生人的邀請一起吸煙  然後他吸煙病發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須負擔殺人罪嗎??  難道達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價有必要這麼多嗎??


事實上是當對作為義務的界定愈擴張,是否就能代表我們保護功能的同步擴張??還是同時也抵銷了我們自己保護自己的警戒能力並賠上社會過份的資源去達成一個尚未証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確定保護的是甚麼法益以及到什麼限度範圍內的法益以致於用這樣重的刑責??


更重要的是  直覺又是怎麼形成的呢???



2.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過失行為 間接正犯應否負責??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6-10 00:50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0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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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10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如果你已經假定行為人一定有不作為義務再去想怎麼寫  那麼你刑法會學得很辛苦  


反過來說  假設你今天答應一個陌生人的邀請一起吸煙  然後他吸煙病發  如果你不救助他  就必須負擔殺人罪嗎??  難道達成救助他人的目的所使用的代價有必要這麼多嗎??


事實上是當對作為義務的界定愈擴張,是否就能代表我們保護功能的同步擴張??還是同時也抵銷了我們自己保護自己的警戒能力並賠上社會過份的資源去達成一個尚未証成的目的,就像是肇事逸逃罪到目前都不確定保護的是甚麼法益以及到什麼限度範圍內的法益以致於用這樣重的刑責??


更重要的是  直覺又是怎麼形成的呢???



2.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犯罪

而他人的過失行為 間接正犯應否負責??

謝謝您的分享

關於第2點,我覺得超出部份應該是各自負責(雖然實際上還是要看情形來判斷啦)

謝謝您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6-10 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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