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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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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2: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您的解釋 很詳細
雖然結果一樣 但推論過程不同 感恩!
不過想問前面 寫 丁預備殺人罪
可是後面解題又說丁對甲是殺人未遂、對路人是過失致死
怎感覺好像不一樣呢?
預備殺人跟 殺人未遂 好像是兩種意思吧?
小弟答案都是算命說滴~(這是是算命專家,連法律也要算一下 呵呵~)
算命不可盡信 呵呵~ (小弟下次如果跑去算命~ 千萬不要計較此話~ 心胸要寬大為懷 ^^)
丁成立預備殺人罪(懶得打字,所以只下標題)
跟下面的殺人未遂、過失致死是不同標題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2: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請先看清楚已經標明跳回最原始的"錯誤觀點"思考模式........
以最簡單的例子 甲想殺乙 卻把丙誤認成甲而殺之
由上述之例子來說 先不論甲的主觀想法是什麼 客觀來看從頭到尾只有丙被殺
易言之 甲從頭到尾法益都沒有受到傷害  
這不是錯誤的最原本與基礎的原則嗎?
而你的題目是 甲打中了乙也打中了丙 這種情況跟上述"錯誤"原則不太一樣 所以說不要執著一定要用錯誤理論來解釋
哇~ 都沒錯字~ 連小弟都懂了
不過題目是丁打中甲又打中路人~   乙早死掉了~(殘念~ 呵呵~)
假的男人(假男)~   考試甲乙丙丁搞混作答~ 可是會傷神~ 又傷心~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3-06-10 00: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刑法學是用論理方法推論出結果 而不是先有結論 再用學術名詞去堆切 所以不可以心中先有結論 否則你只是用直覺回答問題 再學習學術用語去正當你的直覺而已
....
L大這麼晚不睡~ 真是年輕又有活力~   把你的腦跟我的豬頭腦換一下   呵呵~
少奮鬥五年~ 呵呵~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0 18:4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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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3-06-11 18:0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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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3-06-11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有道理喔!
謝謝您提供了一個新的思考方向
如果甲不是保證人 那麼對乙的死亡也不需要負責了!

謝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1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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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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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3-06-11 18: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記得客觀歸責理論下有一個子原則:
結果的發生需在「構成要件效力」所及的範圍
這個子原則排除了參與他人「故意」行為的可歸責性
(林東茂老師的書上 舉的是飆車的例子)

此例的前半段「乙休克」這個結果 是乙自己故意吸毒造成的
根據上述理論,是無法歸責於甲的
這樣一來 後半段「乙經急救無效死亡」這個部分
甲的保證人地位也將發生動搖...................
真高手~ 真能忍~ 忍到現在才出手   呵呵~
不過小弟有問題,為什麼要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再排除"??
不能在風險那就給他KO掉??

表情

---------------
這裡跟樓主說一下~ 已經是考試"旺季"~(連PTT國考版都沒啥鳥事@@")
所以很少人會討論~ 要等八月司特過後才會有比較多人(前提是不會有人亂咬)
先自己把觀念在看熟~較實在~

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6-11 21:12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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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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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0:57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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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謝謝您簽名檔的建議
不過我並不在乎是否為考試旺季
多多練習 讓大家發現我錯誤的地方 我也好繼續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麼樣法律上的見解都可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

之後可能還會練習其他法律科目
雖然我知道自己懂得東西還很基礎

希望我以後在這裡po自己的練習題 大家不要嫌棄~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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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個小小的建議給s大,建議要練習題目的時候盡量引用完整的考題,少用自己拼湊的問題。畢竟老師出的題目爭議的點較少,討論時也比較不容易離題。

以上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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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11 2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大,謝謝您簽名檔的建議
不過我並不在乎是否為考試旺季
多多練習 讓大家發現我錯誤的地方 我也好繼續努力加油
不管是有什麼樣法律上的見解都可以
麻煩大家多多指教

之後可能還會練習其他法律科目
雖然我知道自己懂得東西還很基礎

希望我以後在這裡po自己的練習題 大家不要嫌棄~
感恩!
你稍微誤解小弟意思~
小弟的意思是考試旺季~ 所以會很少人上線,當然也會很少人參與討論(這是連動關係)
當然你練習時~ 就怕你練習沒人跟你討論(考試期間,都在衝刺)
所以,沒人回應的時候,就怕你覺得怪~ (沒人參與討論)
當然你練寫~ 小弟會的,自然會參與(不過小弟程度差~ 不會就沒啥用 程度比sierfa大還爛~)

當然也有不參與考試的~閒人 呵呵~(並非小弟,再度跳入苦海)

sierfa大對民法也有興趣,對刑法也有一點興趣,感覺他比較喜歡民法(好像在練討債滴 呵呵~)
S大,忍滴更久~ 比真理大還久 呵呵~表情

明天佳節~ 記得吃粽子~ 呵呵~   考試一定中~~~~~~~箭落馬~ 呵呵~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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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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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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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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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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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1 23:20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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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喔!
感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2 12:22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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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17:14 發表的 [刑法]保證人地位/打擊失誤..1題: 到引言文
Q:

甲是酒店經理,乙女是酒店公關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後,乙因為心情不好,邀請甲到住處過夜。回到家之後,乙女取出毒品準備吸食,並邀請甲一起吸食,於是二人吸食毒品後入睡。隔天早上醒來,甲發現乙休克。甲心中慌亂,害怕跟乙女過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發現,又害怕自己責任上身,不敢報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離開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裡找乙,發現狀況不對,通知119急救,不過急救無效,經過醫生確認,乙已經死亡。丙事後對甲不滿,提供槍枝一把,並以10萬元代價,請丁殺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請問甲丙丁刑事責任為何?(不必檢驗使用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罪)
.......

這題感覺好像有點複雜(對我來說啦!)
感謝大家熱烈討論
我自己花一點時間重新寫過,不好意思重新發文,所以就回覆自己的文章
雖然最近新認識了二階論,應該是用二階論、三階論就都可以,可是我想說用我最一開始學的三階論寫寫看
我這次的結論跟最初寫得可能有一點點不一樣喔!

如果有什麼奇怪的地方麻煩大家多多指教喔!

***

擬答:

一、甲丟下休克狀態的乙而離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
(一)甲與乙一起吸毒(製造危險),又把因吸毒而休克的乙丟在屋裡而離去。甲明知乙如果保持休克狀態繼續下去,很可能會產生死亡的結果(有預見),卻仍然逕自離去,該離去的行為將乙死亡的危險性提升到最高。
(二)雖然甲並未有什麼「行動」去殺害乙,但由於與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險,導致甲有需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以免乙死亡。然甲擅自離去之不作為,與動手殺人導致乙死亡的結果無異,甲係刑法第15條第2項不純正不作為犯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既遂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於自己造成的危險前行為下,不作為造成的結果,與刑法271條規定之故意殺人之構成要件相符,且該行為不法且有責,綜上,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


二、丁開槍射殺甲導致其受傷、波及路人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兩者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一)丁明知瞄準甲的頭部開槍射殺,甲的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預見),卻仍然開槍射殺之,此係指丁以殺人故意開槍瞄準甲的頭,射殺甲,卻僅有射中甲的胸部,導致甲受傷而未死亡,主觀故意,客觀著手,係屬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二)丁接收丙的10萬元及槍枝前去射殺甲,該射殺行為並未有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且係屬有責之行為,故丁對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
(三)丁開槍射殺甲卻射中路人,使路人死亡。丁明知開槍射人係屬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為,對甲周遭是否有其他人存在應多加留意,卻仍然射到路人,並導致路人死亡的結果產生,此屬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之構成要件該當,且無可阻卻違法事由,並為有責,故丁對路人係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人於死罪。
(四)丁對甲及對路人,一行為成立兩罪,以想像競合處理,從一重處斷。

三、丙支付丁10萬元價金並給予槍枝,請丁殺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9條教唆犯,以其教唆之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處罰之。
(一)丙明知丁如果拿手槍瞄準甲開槍,甲死亡可能性很高(有預見),卻仍然要求丁前去殺甲。此為故意。
(二)丙將手槍交給丁並給付10萬元要求丁去殺甲,此為雙重故意,要求特定人(丁)去做特定事(殺甲)。
(三)丙雖然要求丁殺甲,但對於丁來說,是否接受丙的請求乃丁可以自己作主之事,丙對丁是否為殺甲的行為並沒有完全的支配性,故丙應只為共犯(教唆犯)。
(四)依照共犯從屬性原則,教唆犯依照其教唆之罪處罰之,惟多出來的部份仍需自我負責。
(五)綜上,丙為刑法第271條第2項故意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而丁超出丙教唆的部份(過失致人於死)則由丁自己負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3 2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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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小的看不懂樓主的解法,以下僅為個人疑惑,各位大大看過笑笑小弟的無知就好。
以下的就樓主的擬答提出小弟的問題:
一、
(一)
1.本段檢討甲之違法行為為何?
→是甲與乙一起吸毒的行為?還是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
2.甲與乙一起吸毒(製造危險):
→(1)承前題,如果檢討的是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那客觀歸責的檢討中,製造危險的行為是否應檢討甲不顧乙離去的行為是否為甲所製造乙死亡的危險?
(2)又甲與乙一起吸毒,為什麼會得出甲對乙製造危險的結論?
3.本段似乎在說明可歸責之因果關係,但僅『指出』風險製造、可預見、風險提升。那風險實現呢?
4.如果甲的『明知及可預見』是敘述甲的主觀間接故意,那題目中『甲心中慌亂,害怕....』又是敘述何種主觀情況?又從哪裡看得出來甲對乙死亡之發生有不違反其本意之事實?
(二)
1....由於與乙同行且自行招致的危險,導致甲有需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以免乙死亡。......
→為什麼『同行』且『本人自行招致危險』,他人有防止該危險前行為的義務?
2.....然甲擅自離去之不作為,與動手殺人導致乙死亡的結果無異....
→用『無異』似乎是說有類推適用之虞?刑法不是禁止類推嗎?
3.第二段與第三段所敘述的內容有不一樣嗎?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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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15 1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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