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6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21的情狀是:出現需服從義務的具備形式拘束的命令。

如果行為人以為長官有『發佈或下達』,但事實上沒有,而從從事
侵害人民權力的行為,主觀上具有行駛職務的意思,也認為該『命
令合法』。

只要看『』的部份,就知道他們代表的什麼!一是命令之有無,二
是明知與否的問題!

至於需不需要實質審查,這個要件在是明知限制要件。(補充:而
且不用說公務員,因為就算一個形式具備要件的命令,他實質上是
違法的,人民都有『忍受的義務』)。並且,形制命令的具備是發
動法令行為的開端,但是欠缺之下公務員卻誤無為有之下,當然可
以說他是誤想的一種。


白話點:發動21之少有形式命令,若沒有以為命令存在的話就是誤
想。再來,如何在沒有命令之下具備形式審查!?那只是從公務員
的誤想中判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5:59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5 15: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恩,我的程度頂多在全民最大黨而已,以閣下之能,政論節目、名嘴之列,在等著你

什麼叫斷章取義  我就不多做解釋了~


我結論講的明明是此例能不能跟誤想防衛等同處理
你要不要往回看  「比照誤想防衛」是誰講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6:04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目前學說上對此並無討論,比照誤想防衛的方式來處理誰都會,不過刑法是法理優先於類推,所以我另外提出舉輕以明重的法理來作推論。龍q大有其他想法,這很也合理。事實上,補習班老師也說「理論上應該會有誤想依法令行為」,但沒特別針對此項說明,所以如果拿出理論來否定我,我當然是可以接受的,畢竟這是討論。

不過如果還搞不清楚別人在講什麼就開始炮,這就讓人不愉快了。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5 16:21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6:12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16: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quote]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5 15: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恩,我的程度頂多在全民最大黨而已,以閣下之能,政論節目、名嘴之列,在等著你

什麼叫斷章取義  我就不多做解釋了~


我結論講的明明是此例能不能跟誤想防衛等同處理
你要不要往回看  「比照誤想防衛」是誰講的?

我問的是你說的「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這句話,請問你說這句話是在回應誰呢?

選擇性忘記、選擇性回話嗎?看來不只全民最大黨,連藍綠二黨都會歡迎你

ps.還好我有引文當備份的習慣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6:14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5 16:1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問的是你說的「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這句話,請問你說這句話是在回應誰呢?

選擇性忘記、選擇性回話嗎?看來不只全民最大黨,連藍綠二黨都會歡迎你

ps.還好我有引文當備份的習慣


蝦米碗糕....那我也有講到葉XX耶
看來他等等會來找我說「為什麼你那句話講到我」
我看我得先想好他找我時我要怎麼解釋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6:35 |
yui5534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吵什麼吵,混在一起做沙尿牛丸阿!! ((我來勸架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7:2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挖~~~樓上的大大誤會囉!!那不是吵架啦~~~
吵架會爽嗎???   要嘛也是炒飯~~
正所謂,打是情,罵是愛。
我只看到兩人正在網路公然調情,請兩位大大,不要激起旁觀者的遐想~~~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7-15 15:59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當然可以說他是誤想的一種。

白話點:發動21之少有形式命令,若沒有以為命令存在的話就是誤
想。再來,如何在沒有命令之下具備形式審查!?那只是從公務員
的誤想中判斷。
大大你更厲害~~在激情中處於泰然~~~
好個....誤想的一種。好個公務員的誤想中判斷。
YOU WIN~~表情

調情的大大門~~~要吃冰消火。表情

來亂滴~~表情
不好意思要去看海賊王囉!!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7:55 |
lancesan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好累,雖然偶而嘴炮有益身心,不過太多也不好,我就到上篇為止...

我的確前面講的太簡略了,這是事實。如果看的人本來就理解林山田教授的形式審查說跟黃榮堅教授的陳述義務說背後的立論基礎,那大概聽的懂我想表達什麼。如果否的話,那把我的話當胡言亂話其實也是蠻正常的表情

而且,如果我有意識到回覆這個議題必需要先把上述理論整個跑一遍的話,那我應該根本不會回吧....用講的很快,用打的可就太辛苦了。所以.....就當我沒說.......這樣ok嗎?表情

最後,本例到底應成立阻卻違法,或比照誤想防衛處理而成立過失,這個爭點之所以不考也不教,就是因為實務上很難發生.....把「職務範圍內」可能會犯的罪列一列.....99%的罪都不罰過失,所以只要主觀上認為是在執行命令而阻卻故意就夠了。(可能成立本例的刑法上之罪我有找到三條,不過連老師教都不教的東西,真的可以不用太放在心上。我找完我就後悔了....Orz)

ps.又變成閒聊了...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8:00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看來我表達能力真是該檢討了 或許我應該講:
「上級命令(事實)的有無」跟「審查21條的要件(規範)是否成立」  
(構成要件事實之有無跟構成要件是否成立)是二回事   比較恰當

林山田教授的形式審查說跟黃榮堅教授的陳述義務說通通都在講「後者」
只論能不能以該條阻卻違法
單純判斷規範要件當然不會跟誤想事實扯上關係

但我的補充重點是放在「前者」(因為發問者問到誤想防衛)而不是後者
前者構成事實錯誤 處理方式當然比照誤想防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6 02:14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71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