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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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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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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21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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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1:24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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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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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命令常有虛虛實實~~表情
重要、不重要??當然重要。
行為觸犯刑事,要主張依上級命令(假的),很難。(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但書就是要公務員對命令做審查,不審查而行為構成犯罪,要主張有違法性"難"~~
又要可生出誤想的防衛情狀??應該更難吧!!
刑法淺嚐即可,吃太多會拉肚子~~~想太多,頭髮會白~~~表情

來亂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2:38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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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1-07-14 21:24 發表的 [刑總]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 到引言文
§21II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想請問,若該命令是假的,但行為人誤信而照辦,以致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該如何論處?

比照誤想防衛嗎表情

沒....21的特色就是沒誤想這回事

我只講21二項的原理...其目的為「行政效率」,所以連實質違法都不用去確認,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舉輕明重,更不會要求該公務員對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觀上真實、公務員主觀上認為自己服從命令,客觀上做符合命令的行為,那就可主張依法令行為。

相同的問題21一項會更精彩。98書記官第一題就是考這個。不過原理不太一樣就是了,雖然依上級命令行為被稱為準依法令行為...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5 00:11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3:0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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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討的空間,因為命令有無事在客觀情狀,明知與否事在主觀意思!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3:4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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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級公務員根本未下達命令」
這時便出現:容許構成要件事實錯誤
跟誤想防衛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09:24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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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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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手受傷,所以比較"閒"點,又來亂了~~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4 23:08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我只講21二項的原理...其目的為「行政效率」,所以連實質違法都不用去確認,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舉輕明重,更不會要求該公務員對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觀上真實、公務員主觀上認為自己服從命令,客觀上做符合命令的行為,那就可主張依法令行為。
...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規範公務員的行政效率。這一點我輸了~~~表情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
這讓我想到為什麼拆除大隊,再拆違法建築時,有人抵死不出來,為甚麼不敢拆呢??拆了頂多違建倒下砸死人(實質違法),假如是過失殺人的話,那如大大所說,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麼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隊當執行顧問太可惜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09:2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級公務員根本未下達命令」
這時便出現:容許構成要件事實錯誤
跟誤想防衛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刑法可以這樣類推適用,那很多都要無罪囉~~因為誤想防衛多數學者支持的看法是過失,過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罰的。
今天看到的新聞,葉X茂編號3411(沒有別的意思,只是想舉例而已)
就拿陳X扁、與葉先生的案件,葉先生如主張是上級公務員下達之命令(不管有、無),隱匿、洩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誤想防衛,變成過失,就不罰了呢??(說實在的,我壓根不知葉先生是甚麼罪)

以上個人隨便說說,不要理我~~我來亂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2:2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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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07-15 12: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手受傷,所以比較"閒"點,又來亂了~~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規範公務員的行政效率。這一點我輸了~~~表情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張??
這讓我想到為什麼拆除大隊,再拆違法建築時,有人抵死不出來,為甚麼不敢拆呢??拆了頂多違建倒下砸死人(實質違法),假如是過失殺人的話,那如大大所說,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這麼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隊當執行顧問太可惜了。


刑法可以這樣類推適用,那很多都要無罪囉~~因為誤想防衛多數學者支持的看法是過失,過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罰的。
今天看到的新聞,葉X茂編號3411(沒有別的意思,只是想舉例而已)
就拿陳X扁、與葉先生的案件,葉先生如主張是上級公務員下達之命令(不管有、無),隱匿、洩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誤想防衛,變成過失,就不罰了呢??(說實在的,我壓根不知葉先生是甚麼罪)

以上個人隨便說說,不要理我~~我來亂滴~~~表情


恩  你真的是來亂的
我所講的當然是指  行為人「誤以為有」的情形 
如果行為人壓根就知道沒有  那還有所謂錯誤可言嗎?  你麻幫幫忙~

PS.不如你也把你的見解告訴葉XX   說不定可以幫他ㄧ把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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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0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級公務員根本未下達命令」
這時便出現:容許構成要件事實錯誤
跟誤想防衛的處理方式是一樣的~~~~

閣下有看懂我想表達的是什麼嗎?恐怕是沒有吧

我有說命令違法與否跟真實性是一樣的嗎?

討論很好,如果看清楚人家在說什麼,會更好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4:5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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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於 2011-07-15 14: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閣下有看懂我想表達的是什麼嗎?恐怕是沒有吧

我有說命令違法與否跟真實性是一樣的嗎?

討論很好,如果看清楚人家在說什麼,會更好



我有引用你的說法嗎?恐怕是沒有吧
不知道你是從哪一點認為我的回答是針對你?
有自信很好,如果能弄清楚別人的真意,會更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7-15 15:39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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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7-15 15:3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有引用你的說法嗎?恐怕是沒有吧
不知道你是從哪一點認為我的回答是針對你?
有自信很好,如果能弄清楚別人的真意,會更好

有前途喔,全民最大黨在等著你



請問閣下4樓的這句「命令的「有無」跟命令的「違法」是二回事」是在回誰呢?從樓主到3樓有提到命令違法性問題的可只有小弟一人喔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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