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於 2010-06-13 23:00 發表的:
5.應該是以詐欺取財罪之共犯論處
6.
夫與妻負有義務,在客觀上若當場因其不義之舉足以引起憤慨而殺之或傷之,自然能以義憤殺人/傷人論。但甲對乙妻並無殺害之意,故構成過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論也可擴及至相姦人,不然您的義憤殺人未遂又該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責,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
5所指的共犯是??
6因為甲要殺的是丙!!打擊失誤以通說都知道對丙殺人未遂對乙過失致死,而
他的義憤殺人是對於丙不是乙!!至於"殺人未遂罪或是義憤殺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檢察官衡量情狀而定
,並不是因通姦情狀便能判定。"應該是法官衡量而定,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公權力執行公訴之當事人,而且被
帶綠帽子當場抓間在床又題意示明”大感憤怒”,不會是義憤也難講!僅好從輕;複據,前述打擊失誤之另一說若
採法定符合說,是成立義憤殺人既遂罪
---------->以上無任何理由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