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4545111 于 2010-06-13 23:00 发表的:
5.应该是以诈欺取财罪之共犯论处
6.
夫与妻负有义务,在客观上若当场因其不义之举足以引起愤慨而杀之或伤之,自然能以义愤杀人/伤人论。但甲对乙妻并无杀害之意,故构成过失致死罪。
依28上之2328,反面推论也可扩及至相奸人,不然您的义愤杀人未遂又该如何成罪?
但丙男罪责,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
5所指的共犯是??
6因为甲要杀的是丙!!打击失误以通说都知道对丙杀人未遂对乙过失致死,而
他的义愤杀人是对于丙不是乙!!至于"杀人未遂罪或是义愤杀人未遂罪都能解,主要是看检察官衡量情状而定
,并不是因通奸情状便能判定。"应该是法官衡量而定,检察官仅是代表国家公权力执行公诉之当事人,而且被
带绿帽子当场抓间在床又题意示明”大感愤怒”,不会是义愤也难讲!仅好从轻;复据,前述打击失误之另一说若
采法定符合说,是成立义愤杀人既遂罪
---------->以上无任何理由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