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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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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第一天,大家都很嗆表情

希望大家趕快考上,進入實務領域,說不定都會有另一番見解!


HAPPY NEW YEAR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4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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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所謂之強暴脅迫,是指客觀上的舉動,對於被害人於客觀物理與主觀心理上,有產生任何懼怕或恐懼之心態即屬之~~~如309條第二項的加重汙辱罪即屬之~~~(罵完人在丟香蕉皮之行為,罪名即成立)~~~且強暴脅迫係屬"舉動犯",行為出來,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結果發生,那麼如判斷其"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43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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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10-01-01 20:4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更正:
所謂之強暴脅迫,是指客觀上的舉動,對於被害人於客觀物理與主觀心理上,有產生任何懼怕或恐懼之心態即屬之~~~如309條第二項的加重汙辱罪即屬之~~~(罵完人在丟香蕉皮之行為,罪名即成立)~~~且強暴脅迫係屬"舉動犯",行為出來,罪名及成立,不需待其結果發生,那麼如判斷其"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小弟插花一下,所謂「難以抗拒」,應該要就案例具體判斷吧!

如行為客體若是小孩,只要拿出「愛的小手」,就算是難以抗拒了表情




以上路過純搞笑,大大別介意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0:50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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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冰咖啡:
是的,依照最刑法定原則,只要行為符合法條之構成要件,罪名及成立(否則將會照成法律之不安定性~~~只能用18/19條不罰及57條減免其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1:0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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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冰咖啡:
如果小孩是伸出"愛的小刀"呢???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1 21:2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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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q8791042   冰咖啡:
感恩~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2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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