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708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7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刑法]準強盜之題目~~~解看看吧
甲於街上看到乙背著包包,於是臨起犯意趁機搶奪得手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6:0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搶奪即遂+槍=加重搶奪成立,
二,甲為防護逃跑開槍=強暴強度有釋630的致使不能抗拒,符合準強盜要件.(有槍且開了,有人會去追嗎?)
三,甲開槍而丙死,有條件因果,及客觀歸責...
  主觀上應注意而未注意...成立過失殺人罪.
三,剛好丙死,有無強盜殺人結合犯?(爭點在此)
1結合犯須兩個結合罪均成立故意犯,(前者著手即可,後者必須故意即遂)
2又以強盜論,並非即強盜罪名,故不是真正強盜罪.丙為過失殺人罪,
3故甲不成立強盜殺人結合罪.
四,甲犯準強盜罪(加重搶奪+強制)與過失殺人,
  另甲長期持有槍,則另為187持有危險物品罪,數罪併罰.
  若短期持有槍則評價上可能吸收在加重事由中.但論準強盜時,則加重事由也被附送了.(沒有準加重強盜罪,只有準強盜罪)
..........
以上請各位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7:32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柏檜:
謝謝你的回應,但是依據釋字630的解釋,所謂的"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是指"僅屬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就本題來看,甲開槍的行為,不也是屬"當場虛張聲勢",為什麼"以達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23:58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法於法條上可以利用"抽象條文"來規範,是為了符合現今社會多元化之故,但是於適用法條上還是必須"具體明確";釋630的"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應該是適用於有符合此要件的"所有行為",如果為了赫阻而開槍不屬""當場虛張聲勢",那什麼樣的行為才屬"當場虛張聲勢"呢??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0:04 |
飛上青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於 2009-12-29 00: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刑法於法條上可以利用"抽象條文"來規範,是為了符合現今社會多元化之故,但是於適用法條上還是必須"具體明確";釋630的"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應該是適用於有符合此要件的"所有行為",如果為了赫阻而開槍不屬""當場虛張聲勢",那什麼樣的行為才屬"當場虛張聲勢"呢?? 表情 表情

我覺得當場虛張聲勢
例如露出竹X幫的刺青,或利用魁梧身材嚇唬被害人,或握緊拳頭揮舞讓人不敢靠近

但拿槍出來而且開槍
在主觀上行為人有防衛贓物和脫免逮捕之意而開槍
且客觀上該槍為真槍且有殺傷力
已足以使人難以抗拒
(如上面大大說,看到有人拿真槍誰敢抵抗?)
所以該行為人應可論處準強盜罪了


沒寫過申論
僅寫出想法
文筆不好請見諒囉@@

-----------------------------------------------------------------------------------------------------------------------------
表情
大大不好意思了
擅自提出淺見
未能幫助到您
抱歉了

表情


[ 此文章被飛上青天在2009-12-29 00:3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0:19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   飛上青天:
謝謝你的回應,不過你好像只看我的文章後面,卻沒有注意我所寫的全部內容
刑法於法條上可以利用"抽象條文"來規範,是為了符合現今社會多元化之故,但是於適用法條上還是必須"具體明確";釋630的"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應該是適用於有符合此要件的"所有行為",因此只要符合此敘述之行為,都一併算入,否則將會照成刑法"允許適用類推法理",造成法律不安定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0:2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說明當場虛張聲勢的意思並舉例?那些才是釋630要的範圍.
.........
當有人亮槍且鳴槍示警,而要求你請你的包包給他,算竊盜或強奪或強盜?
再具體些,只有2公尺遠?一丟就拿到.一槍可打到.身手好(電影上,還是可以躲!)
只有10公尺遠?同上.
只有100公尺遠?丟不到,打不到(可以躲).
....
要不要幫題目再加上這個時空間的回應性?滅少強制的心理強度? 表情
......
釋630的目的是為了將準強盜的強制程度限制的有利行為人解釋.而如何再將釋630的解釋再解釋,請大大回覆第一行所請問.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9:0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拿刀在100公尺外亂晃,那才是虛張聲勢.管見.
拿刀在1公尺內晃動,算虛張聲勢?隨時有危險行為可能性.
遇見武林高手,面對刀不會害怕的.架在脖子也不怕.
那槍,子彈打多遠?
打不準!你知道沒有子彈,是假槍?那鳴槍是假的,最後一顆打完了.是空包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9:15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回應 柏檜:
謝謝你的回應,不過我還是重申我的內容,"當場虛張聲勢"這種抽象的文字解釋,還是應該"具體明確"適用於符合此形容的"所有行為"
否則個別認定容易造成"誤認"(如:摸胸未操過三秒鐘,所以手段未達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不屬猥褻~~~被害人說不太小聲,行為人不知其行為"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性交,不罰 表情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謝謝討論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09:47 |
francis0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釋字630的理由書:
"當場虛張聲勢或與被害人或第三人有短暫輕微肢體衝突之情形"就是"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0:20 |

<<   1   2   3   4   5  下頁 >>(共 7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453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