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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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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題意上,只得自己判斷了.點到就好.爭點點出即可.至於實際判決,則具體考量更多.
釋630,那一段文字,是在說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還可以再追的情形.或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因為追上去的風險不大.
至於開槍了,那追去上的風險就大了.生命危險比釋630那一般文字的多了.所以我的判斷是準強盜.
不同說,也無妨.看說理了.
.........
這一題你原本的全部擬答寫法為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1:15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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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柏檜:
如果題意是要靠個別判斷的話,那麼就會違反刑法禁止適用類推,法理原則,很有可能又會判出像"摸胸三秒鐘"~~"說不太小聲"的案例,將會使人對於法律的安定性更難以信賴~~~何況"強暴脅迫"是屬舉動犯,怎麼可能須視其結果有無"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所以釋630的解釋"難以抗拒的程度",真的只適用在"推一下被害人或第三人,而跑出去,第三人或被害人還可以再追的情形.或僅拿美工刀晃一下,行為人就跑了,被害人或第三人追了上去"的情況下嗎????(如果今天甲是丟小刀,結果未射中乙~~~那麼是"虛張聲勢"~~還是"未達難以抗拒之程度")呢???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3:54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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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如此,本人認為====>釋630本身相當有問題,其強暴脅迫必須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之前我在其他論壇上有看到其他人提出一個問題:"難以抗拒之程度"在哪裡???=====>這是我覺得蠻有問題之地方,歡迎大家來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4:03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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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試問釋字630的"難以抗拒之程度"是否是比照刑法328條強盜罪之"致使不能抗拒"呢???
如果認同的話,請參考此提:
甲將槍抵住乙的背後,並說{快把錢交出來,否則我就開槍},乙亦照甲之指示,將錢交付給甲,試問甲之刑責

甲於乙的飲料下迷藥,致使已昏迷,甲趁機取其財物,試問甲之刑責??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4:11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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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問這一些關於強制程度的爭點,也可以將221的違反意願,說一下那個強度為何?
準強盜,釋630給加了強制程度+原條文的行為方式,但不是強制罪的那幾個全部.
........
原題,你的全部擬答為何?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5:17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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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擬答為:罪名是強盜致死罪
理由:我不去用釋字630來解釋"有無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否則就是"適用法理"),接下來就會碰到330條與328條第二項的問題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及罪刑法定},只能成立328條第二項"過失致死{不是殺人}罪",並與187條數罪併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6:1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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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改不過來那種過失殺人(過失致死)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7:51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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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刑法的強暴脅迫,如果一定要達到釋字630的難以抗拒的程度,那就跟摸胸三秒鐘,未達滿足自己欲望~~~說不太小聲,所以未達違反其意願之程度一樣~~~可笑

既然如此,329條的強暴脅迫,一要達到"難以抗拒之程度"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09-12-29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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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強盜行為中,過失殺了人.329+271III數罪併罰
2準強盜行為中,過失殺了人.328III強盜致死罪
...........
以上何者正確?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18:02 |
francis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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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強盜行為中,過失殺了人.329+271III數罪併罰====>準強盜行為中,過失致人於死.329+276I 數罪併罰
2準強盜行為中,過失殺了人.328III強盜致死罪======>準強盜行為中,過失致人於死.328II 強盜致死罪

答案是(2)
理由:準強盜罪只是"以強盜論",法定本刑及行為構成要件,還是必須該當於328強盜罪之罪名及刑罰~~~329只是將行為擬制為強盜,本身並無法效果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9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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