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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o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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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建設獎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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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31條…
甲夫為地方政府建設局局長將工程底標『賣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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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充實!
只有忙碌才能讓自己更成長!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長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達到自己的目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00:2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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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1.甲.丙犯罪關係以三十一條第一項->共同正犯

2.122違背職務收賄罪

3.132洩露國防以外之機密罪

4.一行為犯數罪名->雙重評價之禁止55條想像競合->122

學說:乙並沒有其特別身分.資格(公務員)而是不能論以特別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係論以122之幫助犯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7 02:0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7 00:49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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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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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奇摩社會新聞,突然看到這問題,感覺好熟悉!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01:4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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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27 0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完奇摩社會新聞,突然看到這問題,感覺好熟悉!
表情


大大是說-->整點新聞ㄇ.....??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7 01:48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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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3-27 0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學說:乙並沒有其特別身分.資格(公務員)而是不能論以特別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係論以122之幫助犯

應該是這樣吧.... 表情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乙是犯了這一條嗎???
還是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27 10:54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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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3-27 00: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學說:乙並沒有其特別身分.資格(公務員)而是不能論以特別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係論以122之幫助犯


是否可以引第31條第1項,使共犯仍得成立因不法身分成立之罪
此時,依提示情形,乙應該也可以討論共同正犯(是否有犯意聯絡,以及角色分配的問題)


另外,甲應該也可以討論131公務員圖利罪,因為使丙得知低標的利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1:52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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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
乙應該和甲一樣成立共同違背職務賄絡罪欸

刑法第31條第1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學說上稱之擬制共犯
其要件為
1.須違犯之罪為純正身分犯之罪名
2.須正犯具備該罪所需要之特定身分
3.須有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事實

而122條在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
甲夫為地方政府建設局局長,為公務員
其妻乙將低標通知丙,代表乙知情,且有共同實行
因此乙得因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擬制,成立122條共同正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3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2:5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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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122、132丙是不會成立共同正犯的,丙成立該當122第3項正犯,而132丙正是該被洩漏交付之人,丙不能同時又為洩漏交付該秘密的主體,(丙另外再洩漏給別人時才有可能該當132洩漏的要件)132要處罰的是主體而非被洩漏交付的人。

2.學說一般直接適用德國刑法,認為我國刑法31純屬多餘而主張刪除,所以乙若為共同支配地位者,無罪。幫助教唆者反而可以依29、30得到幫助教唆犯。

3.實務則採擬制共犯的模式,並認為罪刑不分離。所以乙若為共同支配地位者依31第1項以122、132共同正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4.如果甲丙是合股那就有可能有131圖利的可能,如果依題意是賣,則比較接近122、132。因為131是概括的條款,含有補充的意義,所以可以該當122就不必再檢討131(排斥)。否則即使到最後也是要法條競合的。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7 15:57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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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身分犯情形探討:
一、甲不知情,乙私下收受丙100萬並給底標
甲乙皆不構成122I
二、乙教唆甲,給丙底標並應向丙收取100萬
甲122I正犯,乙122I教唆犯
三、甲利用乙,由非公務身分之乙收受100萬
甲122I間接正犯,乙122I幫助犯
四、甲乙同謀,甲負責收100萬乙負責給底標
甲乙為122I 共同正犯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16:01 |
navy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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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有2
1.(拆解)甲~具公務員身份,故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乙~未具公務員身份故構成一般受賄罪,然刑法處法收賄是屬於身份犯之特別罪,故乙沒罪
      丙~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2.(一併論)甲~具公務員身份,故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乙~因與甲為共同實行之共同正犯,故擬制取得公務員身份與甲一同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丙~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個人認為~~目前實務上較偏向見解1,由南港案(吳大姐)有沒有具備公務員身份就可看出,(俞大哥及陳老大)就慘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28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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