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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yso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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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31条…
甲夫为地方政府建设局局长将工程底标『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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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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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

1.甲.丙犯罪关系以三十一条第一项->共同正犯

2.122违背职务收贿罪

3.132泄露国防以外之机密罪

4.一行为犯数罪名->双重评价之禁止55条想像竞合->122

学说:乙并没有其特别身分.资格(公务员)而是不能论以特别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系论以122之帮助犯

应该是这样吧.... 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3-27 02:0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7 00:49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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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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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奇摩社会新闻,突然看到这问题,感觉好熟悉!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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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3-27 01:4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看完奇摩社会新闻,突然看到这问题,感觉好熟悉!
表情


大大是说-->整点新闻ㄇ.....??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3-27 01:48 |
goodbye177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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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3-27 00: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说:乙并没有其特别身分.资格(公务员)而是不能论以特别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系论以122之帮助犯

应该是这样吧.... 表情




第 30 条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帮助犯之处罚,得按正犯之刑减轻之。
 
乙是犯了这一条吗???
还是
 
第 28 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我☆乃一个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读书求学问
☆上☆得天堂地狱靠颗心
☆榜☆上有名梦想轻敲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27 10:54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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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09-03-27 00: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学说:乙并没有其特别身分.资格(公务员)而是不能论以特别罪->122之正犯身分.

而系论以122之帮助犯


是否可以引第31条第1项,使共犯仍得成立因不法身分成立之罪
此时,依提示情形,乙应该也可以讨论共同正犯(是否有犯意联络,以及角色分配的问题)


另外,甲应该也可以讨论131公务员图利罪,因为使丙得知低标的利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11:52 |
ELISH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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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
乙应该和甲一样成立共同违背职务贿络罪欸

刑法第31条第1项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学说上称之拟制共犯
其要件为
1.须违犯之罪为纯正身分犯之罪名
2.须正犯具备该罪所需要之特定身分
3.须有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之事实

而122条在性质上属于纯正身分犯
甲夫为地方政府建设局局长,为公务员
其妻乙将低标通知丙,代表乙知情,且有共同实行
因此乙得因第31条第1项之规定拟制,成立122条共同正犯。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3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12:5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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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122、132丙是不会成立共同正犯的,丙成立该当122第3项正犯,而132丙正是该被泄漏交付之人,丙不能同时又为泄漏交付该秘密的主体,(丙另外再泄漏给别人时才有可能该当132泄漏的要件)132要处罚的是主体而非被泄漏交付的人。

2.学说一般直接适用德国刑法,认为我国刑法31纯属多余而主张删除,所以乙若为共同支配地位者,无罪。帮助教唆者反而可以依29、30得到帮助教唆犯。

3.实务则采拟制共犯的模式,并认为罪刑不分离。所以乙若为共同支配地位者依31第1项以122、132共同正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4.如果甲丙是合股那就有可能有131图利的可能,如果依题意是卖,则比较接近122、132。因为131是概括的条款,含有补充的意义,所以可以该当122就不必再检讨131(排斥)。否则即使到最后也是要法条竞合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27 15:57 |
洪法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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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身分犯情形探讨:
一、甲不知情,乙私下收受丙100万并给底标
甲乙皆不构成122I
二、乙教唆甲,给丙底标并应向丙收取100万
甲122I正犯,乙122I教唆犯
三、甲利用乙,由非公务身分之乙收受100万
甲122I间接正犯,乙122I帮助犯
四、甲乙同谋,甲负责收100万乙负责给底标
甲乙为122I 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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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7 16:01 |
navy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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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说见解有2
1.(拆解)甲~具公务员身份,故构成违背职务受贿罪
      乙~未具公务员身份故构成一般受贿罪,然刑法处法收贿是属于身份犯之特别罪,故乙没罪
      丙~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2.(一并论)甲~具公务员身份,故构成违背职务受贿罪
        乙~因与甲为共同实行之共同正犯,故拟制取得公务员身份与甲一同构成违背职务受贿罪
        丙~违背职务之行贿罪
个人认为~~目前实务上较偏向见解1,由南港案(吴大姐)有没有具备公务员身份就可看出,(俞大哥及陈老大)就惨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8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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