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4 22:31 發表的 :
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三題答案為A,恐怕有點問題......
就算是在舊法時代,繼承人也有可能因為1148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而毋須對遺產債務負清償責任。
我認為這題如果是考在舊法時代,答案應該是(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比較正確。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後,答案恐怕應該是:不一定,應視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責任之事由而定。
本題中“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一句,依題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一身專屬權利與義務。
是以,本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時,即依1148條第一項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答案為(A)。
(既言“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則文義上推其已繼承,無認其是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惟本題之問題在於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新增了第二項關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規定;
如本題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則答案應為(B)。
又本題債權人之債權並未明確指明,故於97年修法後答案應為(D)。
註:本題為95年考題。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