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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reba
2009-03-14 17:1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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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利害關係人得召集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利害關係人?(A)債權人(B)受遺贈人(C)檢察官(D)國庫 答案C 我選「國庫」,因為我無法理解 國庫為何會是利害關係人??? 二、民法第1177條 繼承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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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4 18:4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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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民法第1178條第二項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C),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85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A)並交付遺贈物(B)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D)。 Q2 “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不清楚有沒有繼承人;“繼承人有不明者“,有繼承人,但不清楚是誰,在哪。 Q3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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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4 19:20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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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Q3:
民法第1153條第二項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其毋需呈報法院即有限定繼承之效力。但對於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除非在法定期限內主張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否則皆為概括繼承(即民法1148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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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4 22:2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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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ccreba 於 2009-03-14 17:16 發表的 民法--繼承編-三問: 二、有無不明:不知道有沒有繼承人,所以才需要選任遺產管理人,才有後續繼承人搜索的問題(1178條)。 如果是有不明者:已經確定有繼承人,但不清楚繼承人為何人。既然確定有繼承人,遺產自有歸屬,能不能找到 人並不重要。如果有遺產債務,那也是遺產債權人的事情,就不需要民法特別規定搜尋的程序了。 所以二者有差別。 三、比較精確的依據是民法1148條 繼承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例如第1148條第二項的限定責任,第1153條第二項的法定限定責任, 第1154以下的限定繼承,1174條以下的拋棄繼承等。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務就是義務的一種。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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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4 22:31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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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個人認為第三題答案為A,恐怕有點問題......
因為新法增訂了許多法定限定責任的規定....... 就算是在舊法時代,繼承人也有可能因為1148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而毋須對遺產債務負清償責任。 我認為這題如果是考在舊法時代,答案應該是(D)視債權之性質而定 比較正確。 如果是考在新法施行後,答案恐怕應該是:不一定,應視其是否有法定限定責任之事由而定。 不知各位大大意見如何?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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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灋
2009-03-15 01:17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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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3-14 22:31 發表的 : 本題中“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一句,依題意即已排除民法1148條第一項但書之一身專屬權利與義務。 是以,本題繼承人未為限定繼承時,即依1148條第一項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答案為(A)。 (既言“於繼承財產不足抵償繼承債務時“,則文義上推其已繼承,無認其是否拋棄繼承之問題。) 惟本題之問題在於修法後,民法第1148條新增了第二項關於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的規定; 如本題之債務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則答案應為(B)。 又本題債權人之債權並未明確指明,故於97年修法後答案應為(D)。 註:本題為95年考題。 以上純屬個人淺見。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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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麗絲
2009-03-15 09:24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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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3-15 01:17 發表的 : 但題目可沒說繼承債務一定是金錢債務唷....... 我總是覺得這題目實在有夠粗糙的....... 撇開上面的爭議不說 題目最後問的「債權人可否對繼承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就大大的有問題 混淆了請求權和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概念 有請求權不見得就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一定要有執行名義 所以如果因為有債權就可以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 基本上就太跳躍了 因為在取得執行名義過程中 債務人是有機會為其他抗辯 諸如抵銷抗辯、時效抗辯等 債權人不一定能取得執行名義 否則民事訴訟法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所以即便是繼承編修正施行前考的 我的答案還是.................不一定 本題如果有考生異議 我覺得應該要送分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