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內政部公告指定林家花園為古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指定古蹟乃係直接對物設定一定之公法性質或提供一般共同使用,為對物之一般處分,亦即行政處分之一種。
(B)台北市政府通盤檢討台北市都市計劃
都市計畫為行政計畫之一種,就其性質而言:
一、【公佈計畫】:學說上有法規命令說與行政處分說之分,惟通說採【法規命令說】(與發布法規命令類似)。
二、【變更計畫】:依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內容,將變更計畫之範圍區分為二種型態,即個案個別性之變更(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之內容),對一定區域之人民權利義務有所影響,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若為通盤性之檢討,則並未直接對一定區域人民權利義務有所增加負擔,則非行政處分。
(晚近學者:廖義男則認為上述見解不妥,無論是否為通盤性的檢討,均得認係行政處分,而許其提起行政爭訟-允為少數說)
(C)交通部公告招標北二高工程
本題雖為行政機關之欲為工程契約而為之前置行為,但公告本身則為一【事實行為】,對外並不會對具體個案人事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故並非行政處分。
(D)中央標準局購買鑑定專利技術之儀器
行政機關與民間機構購買儀器,為行政機關立於與一般民眾平等之地位而為之私經濟行為,屬私法之買賣契約行為,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