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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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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通謀虛偽/無權處分..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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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3-06-03 07:24 |
ball6h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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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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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
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
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
((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17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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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3 22: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
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
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
((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

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3 22:36 |
ball6h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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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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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22: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

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


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
謝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1:32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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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4 21: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


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
謝指教

債權是有相對性
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
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
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
這個時候丙有債權,可以要求乙把A畫交付給自己(這是因為尊重私經濟自治的原則,買賣契約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並不會因為乙不擁有那個東西而受到影響。除非乙是無權代理,以甲的名義賣甲的東西給丙,這時候就要甲同意契約才生效)

就是因為債權契約在乙丙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就生效了(民法153)
所以丙可以依照契約要求乙交付A畫
至於乙是怎樣取得A畫 那是乙的事情
乙這個時候還不算無權處分
因為無權處分是物權行為 處分是針對物
A畫如果這時候被乙拿走
甲可以用民法767條要乙拿回來
丙只是取得了要求乙把A畫給自己的這個「債權」
並沒有取得A畫
所以這時候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善意受讓是針對「物」)

不過當乙把A畫交給丙的時候
如果丙是善意第3人
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動產可看民法801 948 不動產看758-1)
該物之所有權屬於善意的丙
甲就無法用民法767要求丙把畫還給自己
但是甲可以用179條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等 去向乙討回不當得利 跟 損害賠償


以上是個人見解 請指教~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4 23:03 |
ball6h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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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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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4 23: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債權是有相對性
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
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
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
.......

已經明白了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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