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乙通謀虛偽買賣,把A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後來乙因為車禍死亡,乙之繼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間買賣A屋通謀虛偽的事情,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A屋出售給善意的丁,並且辦理移轉登記。請問甲丙丁之間的關係?
擬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條以下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買賣A屋所得之返還。
(一)甲乙間通謀虛偽買賣A屋,依照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乙間買賣A屋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A屋予乙之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皆屬無效。甲仍然是A屋實質上的所有權人。
(二)丙雖然因為繼承(民法第1148條)承受乙一切權利義務,但有關A屋的所有權部份,因為甲乙間買賣A屋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A屋所有權實質上仍屬於甲,丙不因繼承取得所有權。
(三)丙既無A屋之所有權,仍將A屋出售予丁並移轉登記之,此為民法第118條所稱無權處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丙返還A屋。
(四)惟買受人丁係屬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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