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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3 07:2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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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乙通謀虛偽買賣,把A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後來乙因為車禍死亡,乙之繼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間買賣A屋通謀虛偽的事情,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A屋出售給善意的丁,並且辦理移轉登記。請問甲丙丁之間的關係? 擬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條以下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丙請求買賣A屋所得之返還。 (一)甲乙間通謀虛偽買賣A屋,依照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乙間買賣A屋之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A屋予乙之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皆屬無效。甲仍然是A屋實質上的所有權人。 (二)丙雖然因為繼承(民法第1148條)承受乙一切權利義務,但有關A屋的所有權部份,因為甲乙間買賣A屋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A屋所有權實質上仍屬於甲,丙不因繼承取得所有權。 (三)丙既無A屋之所有權,仍將A屋出售予丁並移轉登記之,此為民法第118條所稱無權處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丙返還A屋。 (四)惟買受人丁係屬善意第三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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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6-03 22:1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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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法律初學 對法律研究還不夠精深
不過看了擬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對於丙丁交易有些疑問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這一點保護得以享有善意受讓 請問善意受讓制度需要以債、物都已移轉為必要嗎?? 還是有債權就好了?? ((純粹提問 跪求解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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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3 22:3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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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3 22:17 發表的 : 個人是覺得,如果沒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權,應該屬於不當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無權處分,假設東西是別人的,你還把這個東西給第3人,對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這個第3人並不知道你是無權處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 (無權處分是針對「物權」,但並不表示「債權」行為不需要存在) 這是個人小小意見,請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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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6-04 21:3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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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3 22:36 發表的 : 抱歉 還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債權成立到物權成立的這段期間(((丙還沒"登記"該不動產給善意丁))) 當"原所有人甲"要求返還時: A.善意人丁以"債權已成立"這一點來用善意受讓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權尚未成立"來對抗 是誰有理?? 謝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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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04 23:0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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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於 2013-06-04 21:32 發表的 : 債權是有相對性 當債權契約成立的時候 一方有債權 一方有債務 假設 甲有A畫,乙把甲的A畫拿去賣給丙(還沒交付) 這個時候丙有債權,可以要求乙把A畫交付給自己(這是因為尊重私經濟自治的原則,買賣契約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並不會因為乙不擁有那個東西而受到影響。除非乙是無權代理,以甲的名義賣甲的東西給丙,這時候就要甲同意契約才生效) 就是因為債權契約在乙丙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就生效了(民法153) 所以丙可以依照契約要求乙交付A畫 至於乙是怎樣取得A畫 那是乙的事情 乙這個時候還不算無權處分 因為無權處分是物權行為 處分是針對物 A畫如果這時候被乙拿走 甲可以用民法767條要乙拿回來 丙只是取得了要求乙把A畫給自己的這個「債權」 並沒有取得A畫 所以這時候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善意受讓是針對「物」) 不過當乙把A畫交給丙的時候 如果丙是善意第3人 受到善意受讓的保護(動產可看民法801 948 不動產看758-1) 該物之所有權屬於善意的丙 甲就無法用民法767要求丙把畫還給自己 但是甲可以用179條不當得利 184侵權行為等 去向乙討回不當得利 跟 損害賠償 以上是個人見解 請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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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6-05 10:57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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