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琬 於 2010-02-10 00:05 發表的 :
除非真的完全是過失或自衛傷人,要不對方是十惡不赦的混蛋
否則沒理由吧~
but若真如此,也本就不至於被判死刑就是
廢的話~那像當初白曉燕命案的犯人~做了一堆喪盡天良的事~也該對他們仁慈?
白案當時除了陳進興羈押外
另一關係人在交保期間還趁隙殺人...
所以在法律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
廢除死刑是沒有意義的 尤其台灣法律有的根本是站在加害方的 如借貸問題
況且一些罪犯平常都遊手好閒 要讓他們甘願在獄中工作一輩子 可能嗎?!
如果他們不從又能拿他們怎麼辦 除非他們自我了斷 否則要怎麼逼他們就範
法律之後也要搞個人人平等嗎
一些犯罪是不應以唯一死刑為刑罰
累計犯案除一罪一罰外 最多也不應該僅止無期徒刑 最好加一些體罰甚至到死刑
像扁案怎樣加重還是無期 要他反悔繳回不法所得還不如槍斃抄家來得乾脆(只是比喻)
另外也要有類似陪審團和法案審查的機制 才不會讓一些惡檢律法玩弄司法
而最重要的還是教育問題
台灣的教育已嚴重失衡 連帶的價值觀、道德感、社會責任...都快蕩然無存
在一群野人面前談法治?! 先說怎樣出人頭地再來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