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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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危险共同体的特别信赖关系,违反罪型法定,所以不成立危险共同体...(管见的论点,在此采有默示的相互安全信赖关系,学者的要有互负排险危难的要件,不是指登山这件事,而是指可能发生的山难这件事....,如果依罪型法定说,根本不承认有特别信赖关系的危险共同体.) 采有无增加风险来检讨,以及社会分工论,可否推出乙女不要打电话,有刑责? 采违反规范的危险前行为,男未婚女未嫁,又均满16岁...,不成立危险前行为,垃圾网站广告只是有无道德问题,若无...,则此说推论下去又如何?则除了窒息性爱之类的行为外,有配偶垃圾网站广告,或和未满16岁垃圾网站广告,不犯罪吗,因而更不可能打119了,更是不作为犯. 采因果关系的危险前行为,则男有病,与女性行为,前文已提及若采累积因果条件,则有因果关系的,故成立危险前行为的保证人义务...,此与相当因果关系的知不知,另外讨论不同结论. 采有无法益破坏可能的危险前行为,则垃圾网站广告有无法益破坏可能,坏了那个法益?(已婚,知他人有病,有自己有病,不宜...) ... 客观要件检讨完,再谈其后之主观要件,阻却违法要件,和罪责要件,才不会乱掉,而出现感倩用事. 另外,在进入不行为犯前,有一个程序是依刑罚的社会重要意义去判断行为或不行为.例如明知有病却性交,又不送医(此病毒为急性),则评价在传染行为或不送医的不作为?再依前开讨论下去.所以法律才有趣.顺道复习了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审查程序.
以上管见,请指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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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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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2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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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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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其实这题是林东茂老师书上的题目.所以有兴趣者.可以去翻一下 林东茂老师的着作喔 以下为黄荣坚老师与许玉秀老师对不作为犯的看法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24.pdf 以下为小的见解: 保证人地位 一.保护者保证: ->依法令有救助扶养义务之人:EX保母与小婴儿 ->民法上亲近亲属间:EX父母与子女间 ->事实上具有场所监督管理者:EX动物园管理员 ->危险共同体:EX国家地理频道之探险对 二.监督者保证: 以通说采违犯义务之危险情形为 ->前行为需为不法 ->该前行为与法益保护规范之对立具备等价性 ->需有义务违反性 危险源监督支配者 ->车.枪.小孩.宠物...等~ 又以就单纯信任之人.不会就此对他人之信任而赋予保证人地位.且就算是上述亲属 间若是发生家庭破碎之情形如德国联邦判例.甲乙为夫妻育有意子.但是甲乙其间以 发生形同陌生人之感情.之下.乙带子去自杀.然甲仅负的是对子的保护者保证之不作 为.并不含有乙妻的保护者保证人地位~~~~职是之故.难以仅对他人之信赖或单纯身 分关系而对他人负保证人地位..由此见解.可知以当然解释对于本题垃圾网站广告乙女心 脏病发死亡.难道到负不作为犯???? 甲乙为朋友.甲骑车载乙去上班.于途中发生车祸.甲重伤乙要救甲吗??再狠一点乙应 该可以不用就甲吧?-->因为乙对甲没有上述保证人之身分可以要求为之救助行为 反之乙重伤.甲没事.此时甲不得不救乙-->车是甲骑的.甲之支配危险源之人.所以甲 是保证人 补充故事: 97年地特4等法律政风 时事补充: 又近期高速公路上常出现的连环车祸案件.以实务通说是肇事才要负保证人地位 反之肇事者以昏迷股苦意识清醒怎么办?实务上见解若是为无故意过失者不负保 证人地位=.=".....所以非肇事者离去仅有185-4之适用可见尚有谓恰 又其因果关系乃为假设的.虚拟的可见与一般的作为犯审查方式不同.以实务通说 采准因果关系说.学说采防果条件说.有此二说可知.行为人履行义务时结果还是发 生才认为没有因果关系.此用意在为只要履行救助行为才能判断不具因果关系下. 行为人为求不背负因果关系的方法就是履行义务为之防果行为.可见不作为犯的因 果是不纯在的.而作为犯之因果是由起果条件与发生之结果是具体存在的 危险前行为的部分相信上面一堆人的解释已经清楚不过.固不待多说明 ------------->以上仅为传闻证据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0-20 02: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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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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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19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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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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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上文,简略为: 黄师的保证人地位,在风险控制,所以友人开车,司机负责.司机受伤,客不必救.因为相互间没有特别信赖关系,仅危险源关系. 德国例,已离婚之夫妻,并无保护义务.无特别信赖关系. 但若已离婚夫妻又在一起做垃圾网站广告,则如何? ....................................... 有无特别信赖关系是理论的重点,实在说恐是学者拿英美判例情节来成文法国家.不过,英美判例也会变更见解.只引结论,能否有说理?这个特别信赖关系如何明文化? 至于准因果关系或防果因果关系,的讨论是在不作为与结果间讨论. 至于危险前行为之所以有危险的因果关系,如何论述?(15条2项) 而法律上有防止义务(15条1项),则是构成要件,学者的例子,若以罪刑法定,那些才是法律上之明定之防止义务(依宪法上所谓的法律),能否推论一下?
感谢Q8大的资料.值得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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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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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0 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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