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9973 個閱讀者
 
<<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大家練習看看(刑法)
甲男乙女在網路上認識,相約在旅館一夜情。乙本有心臟病,由於過度興奮,不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問^^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15 02:31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乃在討論甲對乙是否具備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一)不作為犯:
  1.法條依據:
    刑法第15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發生之義務。」
  2.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1)不作為:不為法律規範期待保證人所應為之行為,或不著手從事被期待之特定行為。
    (2)結果:必須有結果發生。
    (3)因果關係:行為和結果必須有準因果關係。
    (4)防果可能性:客觀上有防止結果之可能性。
    (5)保證人地位:依學說與實務見解,保證人地位來源主要有:A.依法令、B.自願承擔保護義務、C.密切生活關係、D.危險前行為、E.危險共同體、F.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二)依題意,若甲有將乙送醫急救,乙則不會死亡,故乙的死亡結果跟甲的不救助具因果關係無疑。惟疑慮在於甲對乙是否具備密切生活關係之保證人地位:
  1.所謂「密切生活關係」,是指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者同居等生活上互相照顧的關係。
    2.甲跟乙只是網路上認識,相約旅館垃圾網站廣告,據此,難謂兩人有密切的生活關係。
(三)由於甲對乙不具備保證人地位,即甲沒有救助乙之義務,故甲無罪。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15 13:21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危險共同體? 危險前行為? 這兩個保證人地位大家可以試著討論看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示^^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15 14:5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題可知:
1,人死了.
2,有發生親密行為中,人出現...危急.
3,女生在場,被告知求救.而事後判斷及時救有效.
故依刑法第15條及第271條並查明有第12條,第13條(故意)第14條(過失)可能,
一,因為相約互為行為(雖僅初次謀面),亦有保證人義務(同意或承諾相互安全之默示)
    也在現場,女生有保證人地位,有能力救助的.但因思及面子,而以男死為不惜,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事由.(非緊急或正當防衛)
    但因為不為救助,而男死亡...,有因果關係,且可歸責(已生風險,卻不降低),,故犯271第1項之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二,依題示,或有遺棄罪故意,有保證人義務且居該地位,卻不為救助行為,任其死亡.恐成立293或294遺棄致死罪.

 初次使用有誤,重貼在此.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5 15:37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題旨:
危險前行為:垃圾網站廣告行為
危險共同體:相約垃圾網站廣告,果同處一室,互為安全默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回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5 15:4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乙是炒飯中或炒飯後發生的嗎?表情
如果是的話.甲可能會因危險前行為而因此負責,畢竟都是甲惹的禍
但甲可能是遺棄致死罪不作為犯
 
如果不是,我會比較贊同冰咖啡大大所述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15 17:49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為什麼垃圾網站廣告行為是危險前行為 表情
危險前行為是監督者保證,
危險共同體是保護者保證,
小的淺見以為,兩者應不至於同時出現@@"
依題意所示,我比較贊同冰咖啡大所述,應不至於構成犯罪。
見死不救,如果不具保證人地位,只能在道德上予以譴責,刑法無法追究。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19 01:0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垃圾網站廣告行為是否為危險前行為?
採因果說,條件理論,事後來檢視,垃圾網站廣告(進行中或剛完事,尚未離去前)發生危險很難想像其不存在.若以相當因果來說,一切客觀標準(男有心臟病),女雖不知,還是有因果關係.
所以,是危險前行為.
就危險共同體來說,兩人共處一室,發生垃圾網站廣告,是算臨時遊戲或如登山團體?或如酒店老闆讓酒客醉酒不阻止其開車?這一部分是學說的爭論.管見以為,兩人相約同處一室,至少在同處時間內有默示的互為安全保證.所以也成立.
至於危險共同體和危險前行為是否發生競合?舉另一例:小孩玩火,對家長來說,可能同是都有監督型及保全型.
以上,請大家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19 07:4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兩人相約同處一室,至少在同處時間內有默示的互為安全保證』成立危險共同體的話,
我們想像一下,如果垃圾網站廣告的地點有多數人時(例如轟趴),是不是全部的人都應該成立不作為犯?
因為在同處時間內應該也會有默示為互為安全保證。
又,因為同處一室,即有默示的互為安全保證。那保證地位應至何時結束呢?或者應如何結束呢?
我也贊同冰咖啡大的說法。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09-10-19 10:15重新編輯 ]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08:54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個問題,想了一下,如以搭公車為例,以及搭友人車為例,其差別在那?
前者,並沒有相互約定,後者則約定共載.這個差別,如果可以推論出後者有較前者的危險共同體?則後者有共車約定(保證人義務),且在現場能夠救而不救則成立不作為殺人.
前者,因為沒有事實上承諾,所以沒有保證人義務,在不在現場,能不能求助,則不能苛求.
因此,轟趴,要看情形了:
相約而來的兩人,有如共載.
以及不相識間接相約而來的人之間,有如共搭公車.
,所以並非同處一室,即有保證人義務,而是相約而果同處一室,在這個相約的承諾之默示.誰會說相約而來果來,卻生死不管?此有違常情.
因此,接下來要論的是女生,有無以名譽法益而不救生命法益的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

另外,2樓所寫,有架構,答題應有高分.只是涵射上,見解不同.如果選擇題,則有罪無罪,得分或0分.申論題,應不至於此.以上請指正!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19 10:59 |

<<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6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