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3-15 09:00 發表的 : 再請樓主指導。 1.既然『共有物之管理或分割協議契約,實務上認為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特賦予物權效力』 換言之,共有物管理契約即使是債權契約亦有物權效力之謂。而此物權效力又係需經由登記之公示效力賦予;既有物權效力又有需經登記生效,又社會上通常之事實,為何不直接承認其為物權行為? 2.那回到原題目:共有物管理契約係由全體同意所訂定,是否可以多數決方式終止? 此與樓主所回應之內容稍有不同,本題已將事實限縮為『已有全體同意共有物管理契約』 民法820條第1項,僅規定成立方式。又全體同意為原則,多數決為例外。 所以, 如果,終止亦類推成立方式,全體同意所訂定,是否亦應全體同意始能終止? 如果,成立方式係依原則成立,終止是否得依例外規定為之? 又,如果已經全體同意所定之管理契約,而得由多數決終止,是否將使全體同意無適用餘地? 我也來謝謝樓主,樓主真好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3-20 12:57 發表的 : 啊!可以問土地登記的問題耶,那我先來問好了。 請問何謂『註記登記』,註記登記的效力為何?謝謝。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3-21 20:16 發表的 : 再請版大指導: 請問限制登記(例如查封登記),實務上登記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其是否屬於註記登記? 如果是,限制登記如有禁止移轉之限制,其限制是否為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事項? 謝謝指導~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2-03-21 22:42 發表的 : 蜻庭 於 2012-03-21 21:32 發表的 政府採購法解析: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契約金額如包括機關支出與收入金額,該條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錢計算,請問:此題法條出處為 (細則或相關之準則或辦法 )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