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誤乙為其具有血緣關係之非婚生子女而認領之,其認領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B
想法:民法1070但書: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可撤銷
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方得認領,因此若非生父,即與其法律構成要件不符,這樣的認領行為自然無效。
又民法第1070條規定乃是反面解釋 : 生父(確認有血緣關係)認領後則不得撤銷
因為若無血緣關係應循認養的法律途徑,而非認領(有一說認領乃非要式契約,認養則須書面並獲得法院許可其中限制兩者大不同)
下列網址有解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ct/scv006.pdf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