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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sem 於 2010-01-03 20:38 發表的 : 20 甲誤乙為其具有血緣關係之非婚生子女而認領之,其認領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B 想法:民法1070但書: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可撤銷 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方得認領,因此若非生父,即與其法律構成要件不符,這樣的認領行為自然無效。 又民法第1070條規定乃是反面解釋 : 生父(確認有血緣關係)認領後則不得撤銷 因為若無血緣關係應循認養的法律途徑,而非認領(有一說認領乃非要式契約,認養則須書面並獲得法院許可其中限制兩者大不同) 下列網址有解釋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ct/scv006.pdf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