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avy10w 於 2009-03-29 19:10 發表的 刑法153煽惑罪VS檢察官職權: 前民x黨立委蔡xx,召開記者會公然鼓惑支持者聚眾預衝入北所之行為,不是已達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行為構成要件嗎?怎麼沒聽說有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發動偵查!! 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