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avy10w 於 2009-03-29 19:10 發表的 刑法153煽惑罪VS檢察官職權:
前民x黨立委蔡xx,召開記者會公然鼓惑支持者聚眾預衝入北所之行為,不是已達刑法153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之行為構成要件嗎?怎麼沒聽說有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發動偵查!! 不解~~~~~
因為刑法153是說「煽惑他人犯罪」,他的支持者若沒有聽前民x黨立委蔡xx的話
衝入北所,造成「犯罪」行為了話,是沒辦法依職權發動偵查的
這個道理如同,警察舉牌三次,如果帶頭的說「衝啊!」但沒人要「衝」了話
那個「帶頭」的也不會構成刑法第153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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