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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欠钱不还人去楼空
请问大大
如果有一位厂商欠钱不还~趁半夜大家都在睡觉时跑了
隔天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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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5 21:07 |
火海飞舞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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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B~假设 债务人不是恶性倒闭 先善意沟通(找的到人的话~寄存证信函或是筹组"债权人团"统一处里债务)>>调解委员会 调解还款事宜
假设是恶意倒闭 备妥所有债权文件(证明) 委托律师 递(刑事民事)诉讼状(最好还是筹组"债权人团" 统一诉讼会比较省事省钱) 但讲实话....既然是恶性倒闭 想必也早就脱产 就算旷时费日的赢了诉讼 也要不到钱 恶行重大的话顶多债务人被关而已.......
C~直接委托民间 讨债处里公司 是普遍认为最有效的方法


[glow=255(宽度),red(颜色),1(边界)]美的视觉 是我极欲留下的渴望 [/glow]
[glow=255(宽度),red(颜色),1(边界)]摄影是我的兴趣 欢迎切磋指教 [/glo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4-05 21:40 |
SaintChris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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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只要有存在债权,就不会构成窃盗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4-05 22:03 |
霞客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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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济
请见民法 151 条 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

民法 152 条 依前条之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
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 此文章被霞客在2006-04-06 07:47重新编辑 ]


尘与土. 云和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学术网路 | Posted:2006-04-06 0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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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去拿叫--偷
人若在去拿叫--抢
以前
认识一个人也一样,欠债不还
一票人
一个人押住他
另一堆人搬阿搬
结果
他不甘心

1.抢夺
2.强盗
3.强制
那一个成立
大家猜一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14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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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通通不起诉
欠钱不还面对暴力威胁
有时候真的说不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4-18 13:49 |
ls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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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于2006-04-6 07:42发表的 :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济
请见民法 151 条 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

民法 152 条 依前条之规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
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 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
那这样不是暴力讨债合理化了??
这样不是会跟宪法(人身自由)相冲,而且跟宪法相抵触,不是以宪法为最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6-04 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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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unyu于2006-06-4 17:34发表的 :
这样不是会跟宪法(人身自由)相冲,而且跟宪法相抵触,不是以宪法为最大??

没有冲突,因为这样的前提是必须保护自己!这样也符合了「自由,是再不侵害他人自由为前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6-06-04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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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所以欠钱不还面对暴力威胁,是两造都是有苦说不出的因果关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APNIC | Posted:2006-06-11 10:38 |
ls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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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于2006-06-11 10:38发表的 :
宪法第二十三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条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
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
喔喔,了解了,之前只知道对于 他人生命、身体、自由 有在条件前的前题下可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6-11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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