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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於2006-04-6 07:42發表的 :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濟 請見民法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民法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6-06-11 10:38發表的 :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