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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欠錢不還人去樓空
請問大大
如果有一位廠商欠錢不還~趁半夜大家都在睡覺時跑了
隔天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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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5 21:07 |
火海飛舞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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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B~假設 債務人不是惡性倒閉 先善意溝通(找的到人的話~寄存證信函或是籌組"債權人團"統一處裡債務)>>調解委員會 調解還款事宜
假設是惡意倒閉 備妥所有債權文件(證明) 委託律師 遞(刑事民事)訴訟狀(最好還是籌組"債權人團" 統一訴訟會比較省事省錢) 但講實話....既然是惡性倒閉 想必也早就脫產 就算曠時費日的贏了訴訟 也要不到錢 惡行重大的話頂多債務人被關而已.......
C~直接委託民間 討債處裡公司 是普遍認為最有效的方法


[glow=255(寬度),red(顏色),1(邊界)]美的視覺 是我極欲留下的渴望 [/glow]
[glow=255(寬度),red(顏色),1(邊界)]攝影是我的興趣 歡迎切磋指教 [/glo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4-05 21:40 |
SaintChris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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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4-05 22:03 |
霞客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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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濟
請見民法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此文章被霞客在2006-04-06 07:47重新編輯 ]


塵與土. 雲和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學術網路 | Posted:2006-04-06 0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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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去拿叫--偷
人若在去拿叫--搶
以前
認識一個人也一樣,欠債不還
一票人
一個人押住他
另一堆人搬阿搬
結果
他不甘心

1.搶奪
2.強盜
3.強制
那一個成立
大家猜一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4-14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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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通通不起訴
欠錢不還面對暴力威脅
有時候真的說不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4-18 13:49 |
ls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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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霞客於2006-04-6 07:42發表的 :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濟
請見民法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6-04 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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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沒有衝突,因為這樣的前提是必須保護自己!這樣也符合了「自由,是再不侵害他人自由為前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6-06-04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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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欠錢不還面對暴力威脅,是兩造都是有苦說不出的因果關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6-06-11 10:38 |
lsu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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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6-06-11 10:38發表的 :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喔喔,了解了,之前只知道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有在條件前的前題下可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6-06-11 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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