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欠錢不還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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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ys
2006-04-05 21:07
樓主
推文 x0
請問大大
如果有一位廠商欠錢不還~趁半夜大家都在睡覺時跑了
隔天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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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火海飛舞
2006-04-05 21:40
1樓
  
A~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B~假設 債務人不是惡性倒閉 先善意溝通(找的到人的話~寄存證信函或是籌組"債權人團"統一處裡債務)>>調解委員會 調解還款事宜
假設是惡意倒閉 備妥所有債權文件(證明) 委託律師 遞(刑事民事)訴訟狀(最好還是籌組"債權人團" 統一訴訟會比較省事省錢) 但講實話....既然是惡性倒閉 想必也早就脫產 就算曠時費日的贏了訴訟 也要不到錢 惡行重大的話頂多債務人被關而已.......
C~直接委託民間 討債處裡公司 是普遍認為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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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04-05 22:03
2樓
  
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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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霞客
2006-04-06 07:42
3樓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濟
請見民法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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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6-04-14 11:23
4樓
  
人不在去拿叫--偷
人若在去拿叫--搶
以前
認識一個人也一樣,欠債不還
一票人
一個人押住他
另一堆人搬阿搬
結果
他不甘心

1.搶奪
2.強盜
3.強制
那一個成立
大家猜一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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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6-04-18 13:49
5樓
  
結果:
通通不起訴
欠錢不還面對暴力威脅
有時候真的說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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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sunyu
2006-06-04 17:34
6樓
  
下面是引用霞客於2006-04-6 07:42發表的 :
在民法中是可以的喔 可以先自力救濟
請見民法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 152 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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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aintChris
2006-06-04 18:03
7樓
  
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沒有衝突,因為這樣的前提是必須保護自己!這樣也符合了「自由,是再不侵害他人自由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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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6-06-11 10:38
8樓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欠錢不還面對暴力威脅,是兩造都是有苦說不出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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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sunyu
2006-06-11 23:43
9樓
  
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6-06-11 10:38發表的 :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喔喔,了解了,之前只知道對於 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有在條件前的前題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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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adasee
2006-07-21 00:30
10樓
  
下面是引用SaintChris於2006-04-5 22:03發表的 :
實務上只要有存在債權,就不會構成竊盜罪。

但是也不能超過太多吧,我想超過太多應該還是告的成吧?
(這個部份請大大們幫忙解除小弟的疑惑^^)
因為超過債權就不屬於債權人的了,所以要去搬也要小心這個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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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781
2007-01-14 04:21
11樓
  
下面是引用lsunyu於2006-06-4 17:34發表的 :

......??? 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那這樣不是暴力討債合理化了??
這樣不是會跟憲法(人身自由)相衝,而且跟憲法相牴觸,不是以憲法為最大??

這兩條其實是連貫的...當某人在欠你錢的時候..在你"還沒"訴求於法律之前..你找到這個"某人"..
而這個某人有要逃跑的動作...你可以押著他或使用必要的手段...限制他的自由...但盡量以非暴力為主..
限制他的自由後...你必須儘速的訴請法院處理...意思就是你不能一直押著他..你必須直接帶到警察機
關或法院...去告他.......這樣才不會跟憲法抵觸...因為你是合法保護你的債權...如果他是誠心跟你處
理...跟你到法院...或用其它方式跟你處理...債權人又何必押著他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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