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非因過失誤認其所繼承的A畫為複製品,以三萬元出賣予乙,同時履行之。事後甲得知A畫實際上價值五十萬,即向乙請求返還。請問:
(1)甲乙之間法律關係為何?
(2)如果乙已經把A畫賣給丙,甲可不可以向丙請求返還A畫?
擬答:
(1)甲乙間的法律關係
一、甲得依民法767條規定,向乙請求返還A畫。
(一)甲乙間買賣A畫之契約因意思表示合致成立(民法第153條),因此甲負有交付A畫予乙之義務,而乙亦有交付A畫價金(3萬元)予甲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348條、第367條)。
(二)甲交付A畫予乙之物權行為因民法第761條之規定,在交付A畫(動產)時,A畫之所有權即因此移轉予乙。乙因此合法取得A畫之所有權。
(三)惟事後甲非因過失誤認A畫為複製品,並得知價值50萬,而欲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此屬民法88條第2項重大動機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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