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hiesan 於 2013-05-16 23:47 發表的 :
“義務裁量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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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題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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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有
A)拋棄垃圾者,處1200以上,6000以下罰緩
B)駕駛人未繫安全帶,處1500罰緩
C)行政執行的義務人因管收,其一家生計難以維持,不得管收
D)行政機關認再開程序的申請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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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不懂為什麼只能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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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來看訊息的~ 沒想到......還沒=.=" S大...你混很大
至於義務裁量,就小弟拙見~
就是行政機關在做行政裁量時,法律雖授權給行政機關裁量,然必須在法律授權之範圍,始可謂合義務裁量。
A是行政機關所為(地方自治條例--不好意思忘了罰法哪一條,六法沒在身邊)罰緩,在1200~6000內都算義務裁量。(目的賦予行政機關事亂丟垃圾之情節狀況而為考量)
B也是行政機關所為,但是道交條例立法時,並無給行政機關裁量空間,而是硬性規範罰緩金額。(目的--這樣才不會造成賞罰不公)
C是法律規定不得管收之情形之例外,行為人提出後,行政機關即不得管收。(此為特別規定,理由不說了~ )
D程序再開是之申請是依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合法與否或是事實行為等,並沒有給行政機關裁量之空間。
選擇題要記就記義務裁量就是會有一定範圍~(如果還是怕答錯,自己就要下功夫從課本下手研讀,這樣分數才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