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于 2013-04-15 08:46 发表的 刑法一问^^:
【甲因其友A积欠新台币100万元债务,乃签发二张面额新台币50万元支票借与A清偿债务。未久后,甲与A因故结怨,乃以票据遭人所窃为由,致银行申报该2张支票遗失,办理挂失止付,并填具致某警局之遗失支票申报书。试问甲应负何刑责?】
我是觉得成立216准用214(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因为银行不是公务员)及214(填具致某警局之遗失支票申报书)的两罪数罪并罚。
请教前辈,这样的思考是否有误呢?
我不是前辈,是"小"字头滴
个人感觉应该都不成罪
1.甲先前所签发支票乃自己所愿为之真实情事,期间并无伪造一事。后因故与A结怨,而不愿交付,遂谎骗票据遭窃,其所办理之挂失止付,乃是为周延其谎言乙事,与伪造而行使之犯罪有别。
2.甲向警察机关告知其遗失票据,而警察填具之遗失申报书或类三联单一事,乃为佐证其票据遗失,而使A相信,期间其所为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事并未足生损害于公纵或他人,与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甲很懂得自我保护,没事借钱给人是笨蛋 呵呵~ 而我正曾是一个笨蛋 呵呵~
以上乱说~
如果有伪造及行使~ 正如楼上大大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