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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4-18 19:5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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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四二)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 條 ( 24.01.01 ) 決 議: 本章偽造文書及行使兩罪處刑相等,如偽造後而復行使者,應以後行為吸 收前行為。 提 案::本章(按指刑法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及行使兩罪處刑相等,如偽造後而復 行使者,應如何處斷案。 決 議:本章偽造文書及行使兩罪處刑相等,如偽造後而復行使者,應以後行為吸 收前行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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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4-19 20:19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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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15 08:46 發表的 刑法一問^^:我不是前輩,是"小"字頭滴 個人感覺應該都不成罪 1.甲先前所簽發支票乃自己所願為之真實情事,期間並無偽造一事。後因故與A結怨,而不願交付,遂謊騙票據遭竊,其所辦理之掛失止付,乃是為周延其謊言乙事,與偽造而行使之犯罪有別。 2.甲向警察機關告知其遺失票據,而警察填具之遺失申報書或類三聯單一事,乃為佐證其票據遺失,而使A相信,期間其所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並未足生損害於公縱或他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甲很懂得自我保護,沒事借錢給人是笨蛋 呵呵~ 而我正曾是一個笨蛋 呵呵~ 以上亂說~ 如果有偽造及行使~ 正如樓上大大所言~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