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李珊珊 於 2013-04-15 08:46 發表的 刑法一問^^:
【甲因其友A積欠新臺幣100萬元債務,乃簽發二張面額新臺幣50萬元支票借與A清償債務。未久後,甲與A因故結怨,乃以票據遭人所竊為由,致銀行申報該2張支票遺失,辦理掛失止付,並填具致某警局之遺失支票申報書。試問甲應負何刑責?】
我是覺得成立216準用214(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因為銀行不是公務員)及214(填具致某警局之遺失支票申報書)的兩罪數罪並罰。
請教前輩,這樣的思考是否有誤呢?
我不是前輩,是"小"字頭滴
個人感覺應該都不成罪
1.甲先前所簽發支票乃自己所願為之真實情事,期間並無偽造一事。後因故與A結怨,而不願交付,遂謊騙票據遭竊,其所辦理之掛失止付,乃是為周延其謊言乙事,與偽造而行使之犯罪有別。
2.甲向警察機關告知其遺失票據,而警察填具之遺失申報書或類三聯單一事,乃為佐證其票據遺失,而使A相信,期間其所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並未足生損害於公縱或他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甲很懂得自我保護,沒事借錢給人是笨蛋 呵呵~ 而我正曾是一個笨蛋 呵呵~
以上亂說~
如果有偽造及行使~ 正如樓上大大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