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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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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lancesan大大:
其實正如您所言,這區別的確是德國學說的見解,至於要不要援用也正如您所說,只要有其他方法能解釋,不必援用也沒有關係!

不過您可以考慮一下:

(二)甲以侵入住宅的故意而進入乙家,但卻無住宅被侵入的結果發生,甲至多論以未遂。但該條無未遂之規定,甲無罪。

在這個例子中,為何沒有無故侵入的結果發生???

更細膩的問題在於:
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時該如何分析本題,如果採同意跟承諾分區別的分方式,至少還會關心到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時該如何分析的問題,如果不採可能根本也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也沒深入的機會!

另外您如果在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處理該問題,其實還要負擔3階理論的風險,也就是黃榮堅跟許玉秀2位大戰時所提出指責3階最要命的缺失之1,如何阻卻客觀構成要件???

按3階傳統認為是不阻卻的,祇在量刑時加以考慮而已!
所以如按您的解法該題應當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只是在量刑中加以考量減輕而不是未遂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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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lancesan大大:
其實正如您所言,這區別的確是德國學說的見解,至於要不要援用也正如您所說,只要有其他方法能解釋,不必援用也沒有關係!

不過您可以考慮一下:

(二)甲以侵入住宅的故意而進入乙家,但卻無住宅被侵入的結果發生,甲至多論以未遂。但該條無未遂之規定,甲無罪。

在這個例子中,為何沒有無故侵入的結果發生???



就跟你走進營業中的百貨公司,不會有百貨公司被侵入的結果發生是一樣的道理。不管你多想侵入這間百貨公司,也沒有客體讓你侵入。當然如果你去求百貨公司老闆不要讓你進去,這時客體才會出現,你才真的有機會犯306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更細膩的問題在於:
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時該如何分析本題,如果採同意跟承諾分區別的分方式,至少還會關心到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時該如何分析的問題,如果不採可能根本也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也沒深入的機會!


這邊我就不是很懂...我不是很了解行為能力的定義...如果你指的是責任能力的話,那不是第三階才要討論的東西?民法我就實在沒辦法了...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另外您如果在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處理該問題,其實還要負擔3階理論的風險,也就是黃榮堅跟許玉秀2位大戰時所提出指責3階最要命的缺失之1,如何阻卻客觀構成要件???

按3階傳統認為是不阻卻的,祇在量刑時加以考慮而已!
所以如按您的解法該題應當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只是在量刑中加以考量減輕而不是未遂

這邊可能就有誤會了。這段我講的是非未經同意之罪的處理方式,也就是同意或承諾用在阻卻違法來處理的罪。這跟我自己舉的那二個例子無關,這類的罪不會阻卻構成要件。我舉個例子,時間有點久,我都忘了之前討論的內容了

假設:甲問乙說「可以扁你嗎」,乙點點頭但甲沒看見,甲仍然扁下去造成乙受傷

通說上的確就是違法有責。二階論以未遂。當然沒有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能直接阻卻構成要件的罪並不多,有名的有306 221 302等等,所以我之前舉的例子是306。

誠如我之前所言,這塊的討論很少。考試我是不打算針對這塊詳細說明,用詞上能閃儘量閃囉,能完整寫出考點就好

至於學說為何要這樣分我就不是很了解,總覺得多此一舉就是了。也不是所有人都同意這種分法,我記得看過判例裡同意跟承諾是換著在用的,根本沒在分。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1 0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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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之所以要這樣區別同意跟承諾,小的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小的之所以願意接受這個理論並加以分別,是因為在解題上有其優勢,尤其是在對抗2階提出的質疑:

2階常常提出3階缺失的考題(2階學者常常用來修理3階考生的國考類題),試舉1例如下:
某夜A在家中瓦斯漏氣,在昏迷中前1秒心中暗想希望能有任何人來救他,無論是使得他家門窗家具有所毀損無妨,只要能使瓦斯逸出救其1命即可!A的仇人B正好路過,發現A家暗無燈火,心生歹念於是撿起路邊大磚塊丟向A家而去,A家窗戶玻璃頓被砸爛,B趁機快逃逍遙而去!請問B何以論處?

以傳統3階的解法,B該當毀損構成要件,且不能阻卻違法,從而只能在量刑中考量客觀上無意中救了A的因素,而加以減刑。

但這樣的結果正是2階認為不合理的,因為2階的解法,本題應當阻卻不法客觀構成要件從而進入未遂去檢討,又毀損不處罰未遂所以B是無罪。

故2階認為3階的解法有所缺陷(不可能是有罪僅加以減刑,而應該是無罪)!

傳統3階始終提不出更好的對策(您可以請教下您補習班老師如用3階該如何解本題),可是如用同意的觀念,就會使3階得以輕鬆解決這個困擾。

1.在構成要件中毀損的是所有權人的財產,所以應當允許所有權人加以自由決定,也就是說如果所有權人願意被毀損,那麼客觀上,該法益就沒有受侵害,從而當該所有權人願意被毀損時,應當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解決此問題。

2.既然如此,在本題,A既然同意任何人毀損該窗戶,B用磚砸爛該窗戶的行為就應該評價為不該當354的客觀構成要件。

3.反過來說,354的構成要件應該是(未經該物所有人同意)...............或者是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人者"中評價"如經所有人同意",就不該會生損害於所有權人(因為所有權人已經實現他的事實上的處分權利,所以縱使該物毀損,但在法律要保護的權利上並沒有受到損害)。

4.綜上B不該當354的客觀構成要件,應當轉入未遂討論,惟354不處罰未遂,故B無罪!

5.所以區別同意跟承諾其實不但是解決了2階的質疑,其實更大的收穫在於,解釋分則構成要件要素,不能僅從中文明文來解釋,而必須透過法益來做論理解釋。故傳統3階的盲點在於,並沒有有效把握法益來做論理解釋,反而是機械化的從文義字面做出解釋,從而一開始認為B的行為該當354的構成要件就犯了不可挽回的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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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1 2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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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明的是,這是價值觀的問題。到底應該是無罪?還是微罪?

其實德國他是比較偏向行為無價值的違法理論,你只要有惡性,就可以處罰你。這常常造成大量刑事案件進入司法體系裡,所以德國的程序法上很愛一個東西叫「職權不起訴」,不過這會扯太遠,就不討論他了

我想講的是,有罪無罪的界限本來就存在大量爭議。你覺得這個例子應該無罪,也許其他人覺得怎麼可以無罪,當然應該要有罪,至於要不要處罰那是依個案而定,就交給程序上的程式處理就好。

也許在價值觀上,傳統三階得到的結論我不能認同,但我卻不會說是這個理論的運作出了問題就是了。當然只要是人類就喜歡把自己的價值觀加諸在別人身上,刑法老師刑法方面很厲害,做人方面卻是跟你我沒有太大的差別....科科



再來討論的跟上面的問題無關,只是附帶一提。

我所認知的354並不是以「未經同意」為構成要件的罪。不過如果有同意的話,會被視為是所有權的轉移而阻卻了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同意不能阻卻354的構成要件,卻會讓行為人的行為從「毀損他人之物」變成「毀損自己之物」而不該當354之要件,這跟未經同意系列之罪的運作方式是不一樣的,雖然結果相同。

不過我猜這部分的爭議一定也不小,你學到的跟我學到的肯定也不相同,不過好像也沒什麼好討論的,這部分連考試都用不上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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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同意的話,會被視為是所有權的轉移而阻卻了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同意不能阻卻354的構成要件,卻會讓行為人的行為從「毀損他人之物」變成「毀損自己之物」而不該當354之要件,這跟未經同意系列之罪的運作方式是不一樣的,雖然結果相同。

1.所有權移轉跟同意他人毀損自己之物在法律上是有所區別的!
A.假如該物是動產依民法761必須要有讓與合意及交付,而本題只有A單方面同意,B既沒同意受該物之讓與合意,更談不上交付。
B.假如該物是不動產依民法758該移轉行為(法律行為取得)尚須登記,本題更不可能先去登記完再打破窗戶.....

2.本題的關鍵是A單方面同意,而B並不知情,所以小的以為您提出的解釋模式並不合乎題目的要求,當然這部分的見解小的相信是您個人的解法,應該不是補習班老師的見解,小的以為可能是小的個人論述方式不到位,無從使您了解,所以如您想深入了解這部分的觀念與理論,可以拿此1問題去請教貴補習班老師或是撲馬先生,並把小的解題方式原文寄給貴補習班老師,我想他們一定能指出小的不正確的地方並答出更完整更正確的解題!

最後祝您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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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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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正好就是撲師的見解,我總共聽他說過二次,在分則的時候。一次是放火罪,一次是毀損。放火罪的時候承諾也會發生轉換法條的效果,所以老師有提到。173~175之間正好卡個毀損的概念在裡面,所以一定會講到的。

附帶一提:刑法上的解釋名詞跟民法是有區別的,二者並無共用。如要借用民法的概念應事先說明。前年有個刑庭決議:對七歲以下性交直接算221而非227,決議中有借用民法意思能力的概念,他也不是直接借用而是先略加說明後才使用。當然這個決議被老師罵翻,老師順便提到刑法跟民法毫無關係,用民法的概念解釋刑法簡直鬼扯...之類的



以上皆為引用老師講法,非個人觀念,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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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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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順便提到刑法跟民法毫無關係,用民法的概念解釋刑法簡直鬼扯...之類的

那麼財產法益罪章的動產跟民法的動產應該毫無關係   不動產也應該是毫無關係囉???
物 也應該是???

不法之"所有"   ???

建議您上課要把老師的話聽完全,刑法財產法益跟民法如果毫無關係那到底要保障什麼法益,是不是要刑法全部再重新定義何為人民的財產法益???

如果您說跟民法沒有必然要完全相同的關係,這係屬當然,如果要說毫無關係,那我只能問句話何為全法秩序?????難道不包括民法????

具體的說民法的規定尚且可以用來阻卻違法(民法151),怎麼可以說刑法跟民法毫無關係????

既然您確定以上皆引用貴老師之講法,那..........................

總之祝您國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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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3 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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