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學緒論問題四問...
1.有關民法繼承制度的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除配偶外, 法定繼承人僅限於和被繼承

人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 B.繼承的開始不須任何人為意思表示或請求 C.繼承人得於繼

承開始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D.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非繼承的標的.

答案為什麼會是C?


2.下列何者的相關條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4-14 18:16 |
lawhu111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C.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為錯誤,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D.勞基法和勞保條例 (此二項均屬於法律位階)
D.偽證罪(行為一經實施不需結果發生,即屬成罪),A.殺人罪=結果犯 B.傷害罪 C.竊盜罪=
  時害反+結果犯
C.預售屋分期付款買賣=物權買賣,其他則為債權買賣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4 23:25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消保法§2⑫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
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消費型態。(物權行為附停止條件)
∵『預售屋』無法於消費者支付頭期款時,交付與消費者
可以交付的話,應該是成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5 20:10 |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非常感謝上面兩位大大的解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4-16 12:37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第2題,提一點個人的看法:

我覺得這題答錯真的不用太介意,因為出題者本身的法學方法並不是很嚴謹:基本上,說某法典是某法典的特別法,本身就是不精確。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理論上如果沒有透過同一事項來確認所涉及的法規,根本無從單就法典比較普通與特別關係。

舉例言之,如果今天一個職業軍人在職場受到性別歧視,應該適用勞基法還是性別工作平等法?

答案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但原因是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嗎?不是的,因為本案根本無法落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範圍,也就是說,對於「職業軍人的職場性別歧視」這個事項而言,「勞動基準法」和「性別工作平等法」根本就不具有普通特別關係,沒有優先劣後的適用順序問題而只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2-04-17 08:03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16 23: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9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