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2106 个阅读者
 
<< 上页  2   3   4   5  >>(共 5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S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26 19: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是,既然要基于他共有人浓厚的感情因素(ex:祖产)、现实上的使用状况因素作考量,而认为可类推适用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优先承买权,为什么当第三人是土地使用人时(土地法第107条之优先购买权人)又使共有人得优先顺序排列其后?这个时候对于共有人浓厚的感情因素又只保护了一半,为什么呢????

土地政策的制定,是以地尽其利、地利共享为其核心。
土法34-1,旨在解决共有人间,易因权属复杂、意见分歧,造成之利用上的障碍,即为解决地不能尽其利之问题。
而土法107,赋予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因为土地因承租人承租耕地并为耕作使用,而使「该土地己为相当程度之利用」,即无保护耕地共有人,使其购买他共有人之应有部分之需要,故此时土法107之优先购买权应较土法34-1为先,进一步促使所有与利用合一,较符合「地尽其利」之目标。

~才疏学浅、疏漏难免,请各位先惠予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30 01:34 |
aibasho2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三题民法问题想问一下:

1. 下列有关行为能力的叙述, 何者正确? A.无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及

受意思表示, 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B.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

的允许, 所为之单独行为, 无效 C.民法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的

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已设有明文规定

D.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不得代受意思表示, 但得代为意思表

示. 答案我知道是B, 我知道A和C是错的, 想问D是错在哪里?

2. 下列何种契约不是要式契约? A.一般保证 B.人事保证 C.终身定期金

D.合会. 答案为什么会是A? 我知道B是要式契约.

3. 甲男乙女未为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时, 乙女怀有胎儿丙. 就三者的法

律关系,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丙出生后, 乙须为认领, 丙始成为乙的婚

生子女 B.丙出生后, 甲于认领前死亡, 丙得向甲的继承人提起认领之诉

C.丙出生后, 甲认领丙的效力, 于甲为认领时起生效 D.丙出生后, 经甲

认领, 乙 丙皆不得否认. 答案我知道是B, 想问的是其他三个答案是错

在哪里?

以上问题, 若可从法条直接找出答案者, 就写某法第几条之类的, 若不

是的话请直接叙明理由. 若无法回答所有问题, 就知道的部分来回答就

可以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6-06 13:08 |
lhappygirl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可否请教楼这二题民法

甲男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产制,甲婚前积欠银行300元债务,乙婚前有100万元现金,甲、乙结婚十年后协议离婚,离婚时财务状况为:甲婚后购买房屋价值1000万元旦抵押借款200万元;甲用婚后收入偿还婚前债务300万元完讫,银行存款上有500万元;乙因婚前存款所生利息为10万元,因继承取得500万元。请万甲、乙离婚后,关于财产应如何处理或主张】

a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795万的剩余财产分配

b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80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c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635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d 乙得向甲请求给付540万元的剩余财产分配

答a

用婚后财产偿还婚前财产不是也要把他算入婚后的吗
那为什么300万债务不是算入婚后的债务丫…
所以甲部分应该是1000-200+500-300
而他解答中300万是加的耶,当成婚后收入
为什么不是当婚后负债而是收入???

2.甲男乙女为夫妻,乙竟与丙男通奸而生下一子丁。甲、乙离婚后,乙与丙结婚,丙与丁之关系为:?

答: 直系姻亲

是不是因为丁是推定为甲、乙的婚生子女,所以即使乙、丙结婚也不能用准正
准正是用在如果二个还没结婚未婚生子,经结婚就准正
如果这种情况,就不行用准正变成乙、丙的婚生子女吗??
即使乙、丙结婚了丁还是算甲、乙的子女,所以与丙是
血亲的配偶
所以是直系姻亲?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4 13:21 |
少喵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铁路法第21条
国营铁路,除以客货运输为主要业务外,得
办理左列附属事业:
一 有关铁路运输之码头及轮渡运输。
二 有关铁路运输之汽车接转运输。
三 有关铁路运输必需之接送报关及仓储。
四 有关铁路运输与建筑所需工具、器材之
修理及制造。
五 有关培养、繁荣铁路运输所必需之其他
事业。

不懂的地方是一 ~ 五项里的内容...
例如码头及渡轮如何成为与铁路运输有关的附属事业?
其他项也依照上述不懂的地方

麻烦各位前辈了
因为只有钱买三民整套书籍 没钱买函授DVD..所以很努力自修找方法


铁路法第26条
国营铁路运算率计算公式
不懂的地方是书上说:
单程票价 : 按票价乘以起迄区间之里程,并将尾数进整
去回程票价 : 按各级列车单程票价乘以90%,并将尾数进整后加倍
可以麻烦帮我举实例运算看看谢谢..还有尾数是四舍五入吗?
单程及去回程都麻烦各举一简单实例算算看..
谢谢大家!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9 21:43 |

<< 上页  2   3   4   5  >>(共 5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7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