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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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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繼承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31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與A結婚,有兩子X及Y,丙丁則尚未結婚,甲有財產3000萬元。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死亡時,其子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遺產由乙丁繼承
(B)甲死亡後,其子乙因悲傷過度亦於1個月後死亡,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
   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D)甲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答案C
請問為乙的配偶為何可以共同繼承甲的財產


發光並非太陽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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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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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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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因為『乙的配偶『不能』共同繼承甲的財產』,所以選C啊。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7:45 |
pipa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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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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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繼承9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經紀人
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理由:
1. X, Y 係代位繼承"乙"之繼承人(民法1140)
2.而乙之繼承權已由X和Y取代 ,該遺產已非乙的遺產,故不能"遺愛"給乙配偶A (民法1138)
3.大家會被1138條"配偶"給迷惑了!!! 蓋A為"乙"配偶,而非"甲"的配偶喔 !!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09:40 |
angel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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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要代位繼承~
所以A不能ㄧ併進去繼承呀~!!


smail小法:面對陽光,陰影永遠在你背後。
              堅持比努力更可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31 23:37 |
taoyuanm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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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為[C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09 0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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