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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2011-07-27 07:2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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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之配偶早亡,有乙丙丁3名子女,其中乙與A結婚,有兩子X及Y,丙丁則尚未結婚,甲有財產3000萬元。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甲死亡時,其子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遺產由乙丁繼承 (B)甲死亡後,其子乙因悲傷過度亦於1個月後死亡,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 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C)甲死亡前,其子乙已先死亡時,則甲之3000萬元遺產,由丙、丁各繼承1000萬元,剩餘1000萬元由A及X、Y共同繼承 (D)甲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財產,但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答案C 請問為乙的配偶為何可以共同繼承甲的財產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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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a0102
2011-07-27 09:4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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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0條(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理由: 1. X, Y 係代位繼承"乙"之繼承人(民法1140) 2.而乙之繼承權已由X和Y取代 ,該遺產已非乙的遺產,故不能"遺愛"給乙配偶A (民法1138) 3.大家會被1138條"配偶"給迷惑了!!! 蓋A為"乙"配偶,而非"甲"的配偶喔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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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oyuanmpc
2011-09-09 03:53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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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答案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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