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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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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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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
§21II 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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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1:24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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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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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命令常有虚虚实实~~表情
重要、不重要??当然重要。
行为触犯刑事,要主张依上级命令(假的),很难。(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但书就是要公务员对命令做审查,不审查而行为构成犯罪,要主张有违法性"难"~~
又要可生出误想的防卫情状??应该更难吧!!
刑法浅尝即可,吃太多会拉肚子~~~想太多,头发会白~~~表情

来乱滴~~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2:38 |
lancesa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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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7-14 21:24 发表的 [刑总]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 到引言文
§21II 依所属上级公务员命令之职务上行为,不罚。但明知命令违法者,不在此限。


想请问,若该命令是假的,但行为人误信而照办,以致实现犯罪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该如何论处?

比照误想防卫吗表情

没....21的特色就是没误想这回事

我只讲21二项的原理...其目的为「行政效率」,所以连实质违法都不用去确认,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举轻明重,更不会要求该公务员对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观上真实、公务员主观上认为自己服从命令,客观上做符合命令的行为,那就可主张依法令行为。

相同的问题21一项会更精彩。98书记官第一题就是考这个。不过原理不太一样就是了,虽然依上级命令行为被称为准依法令行为...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7-15 00:11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3:0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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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探讨的空间,因为命令有无事在客观情状,明知与否事在主观意思!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4 23:4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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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级公务员根本未下达命令」
这时便出现:容许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跟误想防卫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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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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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手受伤,所以比较"闲"点,又来乱了~~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4 23:0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只讲21二项的原理...其目的为「行政效率」,所以连实质违法都不用去确认,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举轻明重,更不会要求该公务员对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观上真实、公务员主观上认为自己服从命令,客观上做符合命令的行为,那就可主张依法令行为。
...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规范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我输了~~~表情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
这让我想到为什么拆除大队,再拆违法建筑时,有人抵死不出来,为甚么不敢拆呢??拆了顶多违建倒下砸死人(实质违法),假如是过失杀人的话,那如大大所说,可主张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这么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队当执行顾问太可惜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09:24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级公务员根本未下达命令」
这时便出现:容许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跟误想防卫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刑法可以这样类推适用,那很多都要无罪啰~~因为误想防卫多数学者支持的看法是过失,过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罚的。
今天看到的新闻,叶X茂编号3411(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举例而已)
就拿陈X扁、与叶先生的案件,叶先生如主张是上级公务员下达之命令(不管有、无),隐匿、泄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误想防卫,变成过失,就不罚了呢??(说实在的,我压根不知叶先生是甚么罪)

以上个人随便说说,不要理我~~我来乱滴~~~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2:2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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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07-15 12: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手受伤,所以比较"闲"点,又来乱了~~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规范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我输了~~~表情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
这让我想到为什么拆除大队,再拆违法建筑时,有人抵死不出来,为甚么不敢拆呢??拆了顶多违建倒下砸死人(实质违法),假如是过失杀人的话,那如大大所说,可主张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这么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队当执行顾问太可惜了。


刑法可以这样类推适用,那很多都要无罪啰~~因为误想防卫多数学者支持的看法是过失,过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罚的。
今天看到的新闻,叶X茂编号3411(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举例而已)
就拿陈X扁、与叶先生的案件,叶先生如主张是上级公务员下达之命令(不管有、无),隐匿、泄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误想防卫,变成过失,就不罚了呢??(说实在的,我压根不知叶先生是甚么罪)

以上个人随便说说,不要理我~~我来乱滴~~~表情


恩  你真的是来乱的
我所讲的当然是指  行为人「误以为有」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压根就知道没有  那还有所谓错误可言吗?  你麻帮帮忙~

PS.不如你也把你的见解告诉叶XX   说不定可以帮他ㄧ把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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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09: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级公务员根本未下达命令」
这时便出现:容许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跟误想防卫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阁下有看懂我想表达的是什么吗?恐怕是没有吧

我有说命令违法与否跟真实性是一样的吗?

讨论很好,如果看清楚人家在说什么,会更好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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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5 14: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阁下有看懂我想表达的是什么吗?恐怕是没有吧

我有说命令违法与否跟真实性是一样的吗?

讨论很好,如果看清楚人家在说什么,会更好



我有引用你的说法吗?恐怕是没有吧
不知道你是从哪一点认为我的回答是针对你?
有自信很好,如果能弄清楚别人的真意,会更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7-15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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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15: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有引用你的说法吗?恐怕是没有吧
不知道你是从哪一点认为我的回答是针对你?
有自信很好,如果能弄清楚别人的真意,会更好

有前途喔,全民最大党在等着你



请问阁下4楼的这句「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是在回谁呢?从楼主到3楼有提到命令违法性问题的可只有小弟一人喔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15 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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