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手受伤,所以比较"闲"点,又来乱了~~
下面是引用 lancesan 于 2011-07-14 23:08 发表的:
我只讲21二项的原理...其目的为「行政效率」,所以连实质违法都不用去确认,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举轻明重,更不会要求该公务员对命令之真假去探求,只要外观上真实、公务员主观上认为自己服从命令,客观上做符合命令的行为,那就可主张依法令行为。
...
挖~~佩服大大~~
既然想到用刑法去规范公务员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我输了~~~
只要形式上合法就可主张??
这让我想到为什么拆除大队,再拆违法建筑时,有人抵死不出来,为甚么不敢拆呢??拆了顶多违建倒下砸死人(实质违法),假如是过失杀人的话,那如大大所说,可主张依法令之行为,不罚。
这么有魄力的大大,不去拆除大队当执行顾问太可惜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7-15 09:24 发表的:
命令的「有无」跟命令的「违法」是二回事
如果「命令是假的=上级公务员根本未下达命令」
这时便出现:容许构成要件事实错误
跟误想防卫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刑法可以这样类推适用,那很多都要无罪啰~~因为误想防卫多数学者支持的看法是过失,过失犯在刑法中,很多罪是不罚的。
今天看到的新闻,叶X茂编号3411(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举例而已)
就拿陈X扁、与叶先生的案件,叶先生如主张是上级公务员下达之命令(不管有、无),隐匿、泄漏,都要故意,但如比照误想防卫,变成过失,就不罚了呢??(说实在的,我压根不知叶先生是甚么罪)
以上个人随便说说,不要理我~~我来乱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