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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09-23 22:2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Dragon-Q:
我想你對我的解釋可能有所誤解,所以我在這釐清!
(2)
我是針對肇事逃逸此犯罪行為之發生、及本題的情狀,來判斷有無實施現行犯逮捕之必要!
雖然不自證己罪並不代表沒有忍受國家刑事訴追的義務,但是國家也沒有權力要求任何人交出不利於己證物或行無義務之事,且就算是對其發動強制力,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及必要程度,始能為之!
.......

所以重點都在說明逃逸二字,所以重申先前說法,不能以『逃逸』
做文意解釋而適用!

至於法律明確性已經探討形式法律本身,況且本條明確性尚十分模
糊,必需修法或是統一見解,因為主張保護法益不同就有不同的見
解適用(至少有四種說法);至於公共危險,用詞叫不確定法律概
念,可透過解釋說明來確定,與逃逸的判斷上就較比逃逸明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9-24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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