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4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2322858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契約解除的問題
關於契約解除,可分為合意(意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但是對合意解除判決書常出現"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b232285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6-11 00:26 |
xox789uo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樓主應該是剛接觸民法不久所以對民法的字句還不是很了解,「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這句白話的意思是說,並不是所有解除契約都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
民法第259條規定,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至於例外不適用的的狀況就是後段「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白話的意思就是說,假如契約已經履行一部分亦或是已全部履行,只能就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來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


[ 此文章被xox789uouo在2011-06-13 10:1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6-13 09: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61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