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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4-15 20:45 發表的 : 提供小的看法,小的以為本題是盜贓遺失物的問題。 甲有古畫一幅為乙所盜,乙將之出借於丙,但不久竟告遺失,惟最後終為善意之丁所購得,只是該畫在乙出借於丙後剛屆 2 年時,為乙所尋獲。問下列之法律效果何者為正確? (A) 甲得向丁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請求返還該畫 →767第1項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丁為801+948之善意受讓,為所有權追及性之例外規 定。 (B) 丁已終局地取得該畫之所有權 →949、950條為盜贓遺失物之特別規定,對盜贓遺失物優先於善意受讓規定。 題中未說明取得來源,可能有950條規定之適用。乙仍得請求返還。 (C) 乙當然有權向丁請求返還該畫 →乙非所有人,不得基於所有權請求。 (D) 乙向丁請求返還該畫丁若未拒絕返還,甲仍有權向乙請求返還該畫 →所謂有權指得依民法184條侵權行為主張損害所有權而要求損害賠償。 甲之所有權於丁善意取得之後始消滅,故時效應從丁取得之時起算。 損害賠償原則上應回復原狀,例外為價金補償。 故主張回復原狀時,得要求返還該畫。 以上敬請指導~~~
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4-15 19:13 發表的 : 請問 往真裏修 大大: B選項為何要討論取得時效 丁不是可主張801、948善意取得所有權嗎 只不過甲自遺失起2年內仍有回復原狀之可能(949) 而本題已過2年 ,丁應終局取得所有權
你說「甲之所有權於丁善意取得之後始消滅」是指善意取得時?還是善意占有贓物滿2年?而且 此題甲喪失占有已逾2年依照你的說法 丁應該已取得所有權 那為何(B)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