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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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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意思實現承諾之撤回
根據民法161條依習慣、事件之性質或當事人約定使承諾無須通知,那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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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32285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3-21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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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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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61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在第161條第一項前段已說明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表示此種債之發生已是社會常態
在相當之時期,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理所當然成立。
如與飯店訂房,飯店未必須通知其訂房結果。
如自動販賣機投幣購買飲料,沒有必要也難以通知相對人。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2 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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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解答


b2322858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5-23 0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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