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3-22 11:40 |
1樓
▲ ▼ |
民法第161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在第161條第一項前段已說明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表示此種債之發生已是社會常態 ,在相當之時期,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理所當然成立。 如與飯店訂房,飯店未必須通知其訂房結果。 如自動販賣機投幣購買飲料,沒有必要也難以通知相對人。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