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0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xox789uo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請求權競合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所謂請求權競合是指有兩個請求權並存?
如果有兩個請求權並存,是否也有兩個損害賠償?
例如:
甲去乙早餐店購買早餐,吃完早餐回家以後,發現乙早餐店賣的
三明治不新鮮,導致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09 16:27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所謂請求權競合是指有兩個請求權並存?
如果有兩個請求權並存,是否也有兩個損害賠償?

個人想法:
固然會有兩個請求權存在,但實際向法院提出請求權,只能以其中之一個名義為主(通常會以較利的請求權為主),而不能同時提出兩個請求權!此乃請求權競合之意義!

其類似刑法中,想像競合的觀念,即一行為同時犯有二種以上的罪責,從一重處斷!
例如:
甲去乙早餐店購買早餐,吃完早餐回家以後,發現乙早餐店賣的
三明治不新鮮,導致他腸胃不舒服,住院。隔幾天後,甲因腸胃炎病故!

此時,甲之家屬有兩項以上請求權,即健康(醫療)賠償請求權與生命賠償請求權、精神賠償請求權、遺屬扶養義務等等!此時,甲之家屬只能向法院提出一個生命賠償請求權(內含精神賠償、遺屬扶養義務等等)!

詳見民法第192、194、195條之規定!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3-10 18:0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