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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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3-09 16:2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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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所謂請求權競合是指有兩個請求權並存?
如果有兩個請求權並存,是否也有兩個損害賠償?
例如:
甲去乙早餐店購買早餐,吃完早餐回家以後,發現乙早餐店賣的
三明治不新鮮,導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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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3-10 18:05
1樓
  
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所謂請求權競合是指有兩個請求權並存?
如果有兩個請求權並存,是否也有兩個損害賠償?

個人想法:
固然會有兩個請求權存在,但實際向法院提出請求權,只能以其中之一個名義為主(通常會以較利的請求權為主),而不能同時提出兩個請求權!此乃請求權競合之意義!

其類似刑法中,想像競合的觀念,即一行為同時犯有二種以上的罪責,從一重處斷!
例如:
甲去乙早餐店購買早餐,吃完早餐回家以後,發現乙早餐店賣的
三明治不新鮮,導致他腸胃不舒服,住院。隔幾天後,甲因腸胃炎病故!

此時,甲之家屬有兩項以上請求權,即健康(醫療)賠償請求權與生命賠償請求權、精神賠償請求權、遺屬扶養義務等等!此時,甲之家屬只能向法院提出一個生命賠償請求權(內含精神賠償、遺屬扶養義務等等)!

詳見民法第192、194、195條之規定!


民法第227條第二項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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